← Back to document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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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S-2015-30 惠府〔2015〕154号 为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明确的燃料,主要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本通告所称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清洁燃料。二、本市以下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惠城区:江南、江北、桥东、桥西、龙丰、河南岸街道全域、水口街道三环路以西区域。惠阳区:淡水、秋长街道全域。惠东县:平山街道全域。博罗县:博罗县县城建成区域。龙门县:除龙城街道青溪村以外的龙城街道全域。大亚湾开发区:除大亚湾石化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仲恺高新区:惠环、陈江街道、仲恺高新区原规划建设区域(12.9平方公里),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规划建设区域。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本通告实施前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16年10月31日前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天然气管道到达的区域应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自2016年11月1日起,禁燃区内全面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整改监督工作。五、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由各县、区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市环保、质监部门指导相关企业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2年11月20日发布的《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惠府〔2012〕128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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