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云府办函〔2025〕78号)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云府办函〔2025〕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云浮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11月6日云浮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1.6 响应分级2 主要任务 2.1 转移疏散人员 2.2 组织扑火行动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市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组织 3.5 专家组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4.3 跨省、跨市支援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5.2 预警 5.3 信息报告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应急处置7 应急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航空消防保障 7.3 队伍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资金保障 7.6 通信保障 7.7 技术保障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9 附则 9.1 预案培训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工作方针,全面推进森林防灭火一体化,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属地为主、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效防范化解重特大火灾风险,科学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绿美云浮生态建设和“百千万工程”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云浮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方案》《云浮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浮市应对突发事件军地应急联动工作方案》《云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规定》《云浮市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事项划分意见》《云浮市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云浮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以及相邻地级市发生的对云浮市造成威胁或影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安全第一、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及时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县(市、区)、镇(街道)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市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火灾的主体。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详见附件1)。 1.6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I级、Ⅱ级、Ⅲ级、Ⅳ级。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等,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等级响应。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疏散人员 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扑火行动 根据火情、地形、植被、气候、队伍及装备等情况,制定扑火方案,组织指导科学扑救,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治安巡逻和舆情引导,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 总 指 挥: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市长 副 总 指 挥:市人民政府协调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林业局局长 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云浮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 武警云浮市支队支队长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市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市应急管理局(市森防办):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牵头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开展应急航空消防护林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开展火场警戒,维持灾区治安与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案件和打击利用火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及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查处等工作;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设在林区的看守(拘留)所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适时安排网警力量介入管控山火舆情等。 市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隐患排查、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开展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等防火工作;强化执法队伍建设,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及时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协调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含过火面积、受害面积等)、地图和资料。 云浮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协调驻云浮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协调办理抢险行动兵力(含军用航空器)调动事宜,协调保障地方森林消防航空器飞行空域等事宜。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详见附件2)。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省界、市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当地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省界、市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由市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 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火灾现场成立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执行《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云浮市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试行)》,由属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战的,其最高指挥员进入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应明确有扑火经验的领导同志担任现场指挥官,负责统筹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调度指挥各方力量对火灾实施有效扑救,督促落实前线总指挥的有关指令、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片区,成立分指挥部,分别任命片区指挥员,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片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县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执行跨市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或根据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省和地方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解放军、武警部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 市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组织 3.4.1 现场指挥部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成立市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火灾发生地县级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织成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等工作组。 3.4.2 后方指挥部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同时成立后方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及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林业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现场指挥部研判火灾发展趋势并提出处置建议,及时调度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为现场救援提供支撑和保障,并做好火灾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3.5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灭火措施、安全扑救、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和技术指导意见。 4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消防救援局广东机动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云浮市消防救援支队、解放军、武警部队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第一梯队为火灾发生地辖区内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云浮市消防救援支队属地大队;第二梯队为邻近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云浮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第三梯队为国家消防救援局广东机动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和社会应急力量。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经过专业培训的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同时要充分考虑专业能力匹配。 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机动队伍,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也可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和权限直接调派。 跨县(市、区)调动地方专业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由拟调出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县(市、区)负责对接及做好相关保障。 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扑火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4.3 跨市支援 根据相邻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需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就近调动市内扑火力量作为支援力量。 5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办公室牵头,组织林业、应急、气象等部门综合运用无人机、视频监控、护林员、舆情等手段开展森林火情实时监测工作,随时掌握了解核实火情,及时报告火情信息。 5.2 预警 5.2.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5.2.2 预警发布 森林高火险预警发布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等级。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应急管理、林业、公安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研判,气象部门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通过各自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监狱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必要时可以对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5.2.3 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专业和半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落实防灭火装备和物资补充、后勤保障等各项扑火工作,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在落实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增加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防灭火应急专业队伍进入紧急状态;在重点火险区设卡布点,禁止带火种进山。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在落实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动态;适时派出工作组,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镇、村干部和护林员等加强巡山护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卡布点,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当地森林防灭火应急专业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严阵以待。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3 信息报告 地方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重要目标)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省界、地市界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森林火灾。 (7)受害森林面积达到2公顷的森林火灾。 (8)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积极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宣传动员、开展自救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当地镇(街道)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火情早期处理;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以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以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以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和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启动预案,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和公安干警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要以专业指挥为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要按照紧急疏散方案,及时组织转移、疏散受到森林火灾威胁的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疏散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医疗救护 组织医疗救护力量现场保障,成立临时救护队,开展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目标、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和隐患,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引导和管理。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 6.2.7 火场移交 明火扑灭后,经现场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移交给清理看守火场队伍,扑火队伍方可撤离。 6.2.8 火场清理看守 明火扑灭后,由属地党委政府(管委会)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清理看守火场,实行网格化分片包干负责制。按照“3+3+3+1”编组要求,携带清理看守火场工具,沿火线边清理出宽0.5米以上的生土带,严防死守,防止复燃。看守火场时间不少于48小时。 6.2.9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10 灾后处置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管委会)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补偿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45条和《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6.3 应急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危害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现场扑救情况,结合我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实际,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五个阶段:先期处置和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并通知相关县(市、区)根据相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先期处置 发生森林火情后,事发地镇(街道)、村(居)委会及林场、森林公园景区等单位应迅速调集自有应急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扑火救灾工作。镇相关负责人应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的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辖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视情增援处置。 6.3.2 Ⅳ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经先期处置未能扑灭,预判过火面积20公顷的森林火灾; (2)舆情高度关注,市委、市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际交界地区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市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6)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6.3.2.2 启动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2.3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研判火情发展态势; (2)根据需要预告市森林消防支队、相邻县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根据需要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就近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的建议;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Ⅲ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预判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持续燃烧时间超过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市际交界地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6)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6.3.3.2 启动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3.3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调动市森林消防支队、事发地周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 (3)根据需要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增援;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派员到市应急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6)视情发布向公众发布火情信息,协调指导媒体开展报道。 6.3.4 Ⅱ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预判过火面积超过2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持续燃烧时间超过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省际交界地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5)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6.3.4.2 启动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6.3.4.3 响应措施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依托市应急指挥部全要素运行,由指定的常务副总指挥统一指挥调度。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带队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赴事发地火灾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派员到市应急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3)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全市可调动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 (4)根据需要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调动省内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国家消防救援局广东机动队伍前往增援扑救; (5)视情协调调派解放军、武警、公安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6)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8)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3.5 Ⅰ级响应 6.3.5.1 启动条件 (1)预判过火面积3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持续燃烧时间超过3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因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威胁,有关行业遭受较大影响,经济损失较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森林火灾的县级人民政府无法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森林火灾; (6)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6.3.5.2 启动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6.3.5.3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到应急指挥部坐镇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或根据火情发展态势,直接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工作; (2)根据市委、市政府指示批示,协助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进行会议会商,指导火灾发生地党委、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3)根据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或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应急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8)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市级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9)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6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地区、时间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等级和时间,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可酌情调整。 6.3.7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县(市、区)。 7 应急保障 7.1 运输保障 跨区增援灭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为主。特殊情况,请求民航部门支持实施空运。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协调应急运力保障应急物资装备运输。 7.2 航空消防保障 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规范申请使用应急航空救援直升机的通知》有关要求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 7.3 队伍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时,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林业系统扑火力量、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和主力,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 7.4 物资保障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辖区森林防灭火任务,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LY\/T 2246-2014 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LY\/T 5009-2014 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标准》《广东省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粤林〔2017〕57号)等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以水灭火装备及风力灭火装备等扑火装备和物资,并按规定做好维护保养,保障扑救森林火灾的急需物资供给。 7.5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7.6 通信保障 健全森林火灾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完善数字对讲指挥通信系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现场无线电通信和视频指挥调度保障;必要时,电信运营企业在火灾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备,做好公众通信网的应急保障工作。 7.7 技术保障 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图纸;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森林防灭火专家组专家、林火监测及其他相关技术人员为扑火工作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按照《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进行,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火案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火灾调查工作按照《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执行。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森林火灾易发多发频发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约谈当地镇(街道)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市级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直接组织约谈。 8.4 责任追究 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有指示批示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政府及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培训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预案培训,在每年森林特别防护期前至少培训1次。 9.2 预案演练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地方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森林火灾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认为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云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印发的《云浮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云府办函〔2022〕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2.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3.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4.市内跨县(区)增援力量组成与调动 5.森林火灾处置流程图 附件1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二)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三)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四)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省支援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森林火灾 (一)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五)相邻省(区、市)火场距我省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省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三、较大森林火灾 (一)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一般森林火灾 (一)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符合条件之一者为相应条件森林火灾。 附件2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市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市应急管理局(市森防办):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牵头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开展应急航空消防护林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开展火场警戒,维持灾区治安与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案件和打击利用火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及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查处等工作;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设在林区的看守(拘留)所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适时安排网警力量介入管控山火舆情等。 市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隐患排查、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开展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等防火工作;强化执法队伍建设,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及时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协调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含过火面积、受害面积等)、地图和资料。 云浮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协调驻云浮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协调办理抢险行动兵力(含军用航空器)调动事宜,协调保障地方森林消防航空器飞行空域等事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工作和舆论引导;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市委统战部:负责督促、指导森林防火区内宗教场所落实森林防灭火责任,按照当地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协调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森林防灭火志愿服务工作。 市委网信办:指导和配合网上有关森林防灭火舆论的引导和管控。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发展规划的编制及项目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障扑火救灾应急物资供应。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做好林区输配电设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落实电力建设工程森林防灭火措施;参与森林火灾救援期间能源应急保障工作;负责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在林区保护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技校)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将森林防灭火内容纳入安全教育体系;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协调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协调森林防灭火科技攻关、森林防灭火科技项目立项和评审工作;将森林防灭火科学研究列入科技发展计划,协同有关部门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灭火先进技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森林防灭火应急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保障相关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指挥公用通信网通信保障;指导、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支持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火险应急信息发布以及报警电话(12119)等公用通信网络保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宣传、引导文明祭祀,指导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做好火源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市普法办):协调督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依规提供相关法律保障和援助;指导做好涉森林防灭火立法工作,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指导督促设在林区的司法行政单位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应由市财政解决的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增强森林防灭火能力所需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技工学校特别是林区的技工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指导有关部门落实森林防灭火从业人员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落实森林消防队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表彰奖励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协调解决扑救森林火灾时临时停机坪用地;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公路和地方铁路管养单位按照同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部署及时清理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地方铁路用地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隐患;协调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等应急运输保障;协助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野外农事用火的管理;协助做好预防农村森林火灾宣传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市旅行社、导游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指导、督促A级旅游景区按照森林防灭火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完善景区防火保障措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引导,提高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森林防火意识;指导、协调广电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灭火意识;加强对林区范围内组织的大型户外文旅、体育、演唱会等活动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督促运营管理单位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组织医务人员参加森林防灭火演练。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系统内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负责陵园的火源管理工作,防止发生森林火灾。 团市委:负责组织指导青少年群体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 市红十字会:向社会公开募集救灾救助及灾后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参与受灾地区应急救援救护,提供医疗和物资救助。 市气象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林业局根据森林防灭火需要及实际建设标准要求,配合建设森林火险监测气象台站、人工增雨作业点及气象预报预警平台;制作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指导县气象部门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报预警信息和信号;在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高时,根据市森防指或当地政府(管委会)的要求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火灾地区气象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云浮供电局:负责协调、督促管辖单位落实森林防灭火责任,做好输变电设施和线路的巡检维护工作,及时清除线路沿线的森林火灾隐患;做好输变配电专业野外工作施工等野外火源管理。 武警云浮支队:负责指导全市武警部队开展扑救森林火灾技能训练,协调、组织指挥驻云浮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森林灭火供水保障、火场周边重要目标设施保护、协助转移群众等应急救援工作。 电信云浮分公司:负责根据市森防办要求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森林火灾指挥调度、灭火救援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联通云浮分公司:负责根据市森防办要求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森林火灾指挥调度、灭火救援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移动云浮分公司:负责根据市森防办要求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森林火灾指挥调度、灭火救援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铁塔云浮分公司:负责根据市森防办要求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森林火灾指挥调度、灭火救援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云浮市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对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宣传报道,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刊播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灭火意识;督促做好森林火灾的扑救、抢险等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必要时,根据市森防办的要求,及时发布森林防灭火信息。 另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市森防指视情可临时协调其他有关行业职能部门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 附件3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气象局和云浮军分区、武警云浮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以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建立前线指挥部临时党组织。 二、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局以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以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当地救治;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 四、火灾监测组 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气象局以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五、通信保障组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中国电信云浮分公司、中国移动云浮分公司、中国联通云浮分公司、中国铁塔云浮分公司以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省、市指挥部,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和云浮军分区、云浮支队以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七、军队工作组 由云浮军分区牵头,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办理部队参加抢险救援救灾兵力调动,参加市层面军地联合指挥,加强协调指导。 八、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火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 九、灾情评估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林业局以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起火原因、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红十字会以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云浮支队以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以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省、市领导同志在灾区活动时的新闻报道工作。 附件4 市内跨县(区)增援力量组成与调动 一、调动原则 (一)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二)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二、跨县区支援力量组成 火灾发生地其他邻近地区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增援力量,接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度,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需要省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专业队伍增援的,根据火灾发生情况,按有关规定申请就近调动实施增援。全市扑救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力量调度表序号县(市、区)第一梯队第二梯队第三梯队1云城区云城区森林消防大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云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支队、消防救援支队,云安区、新兴县森林消防大队、消防救援大队罗定市、郁南县森林消防大队、消防救援大队,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消防救援局广东机动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和社会应急力量2云安区云安区森林消防大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云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支队、消防救援支队,云城区、罗定市森林消防大队、消防救援大队新兴县、郁南县森林消防大队、消防救援大队,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消防救援局广东机动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和社会应急力量3罗定市罗定市森林消防大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罗定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支队、消防救援支队,云安区、郁南县森林消防大队、消防救援大队云城区、新兴县森林消防大队、消防救援大队,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消防救援局广东机动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和社会应急力量4新兴县新兴县森林消防大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新兴县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支队、消防救援支队,云城区、云安区森林消防大队、消防救援大队罗定市、郁南县森林消防大队、消防救援大队,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消防救援局广东机动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和社会应急力量5郁南县郁南县森林消防大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郁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支队、消防救援支队,云城、罗定市森林消防大队、消防救援大队云安区、新兴县森林消防大队、消防救援大队,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消防救援局广东机动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和社会应急力量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