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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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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S_PreAppend p{margin-top: 0px;margin-bottom: 0px;} p.MsoNormal, li.MsoNormal, 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div.Section1{page:Section1;} p.MsoNormal, li.MsoNormal, 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div.Section1{page:Section1;} 揭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告 揭府通〔2014〕3号 为提高车用成品油品质,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提高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我市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使用国V车用汽油,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使用国V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加油站,自2014年10月1日起必须全部销售国V车用汽油,自2015年7月1日起必须全部销售国V车用柴油。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加油站,必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国V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V)”字样;必须在2015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国V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V)”字样。 三、国V车用汽油、国V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V车用汽油、国V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四、市经信、环保、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V车用汽油、国V车用柴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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