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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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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S_PreAppend p{margin-top: 0px;margin-bottom: 0px;}p.p0{margin:0pt;margin-bottom:0.0001pt;margin-bottom:0pt;margin-top:0pt;text-align:justify;font-size:10.500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div.Section0{page:Section0;}揭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含本数),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实行分级备案审查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以下称备案审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市法制局备案审查。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县(市、区)备案审查机构备案审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县(市、区)备案审查机构备案审查。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送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本级备案审查机构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对实行国家、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每季度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目录,接受监督。第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共同作出的,由主办实施机关负责报送备案。第九条 备案审查机构和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以下称报送备案机关)应当指定工作人员从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和报备工作。 第十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原则上实行“一案一备”,报送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报送备案机关报备案件数量较多的,经备案审查机构同意,可以采用报送目录的形式进行。第十一条 报送备案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备案报告;(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三)证据目录; (四)备案审查机构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并发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收件回执。第十三条 对登记存档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全部或者抽查部分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完成。第十四条 备案审查机构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审查内容:(一)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四)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五)行政处罚实施程序是否合法;(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正确、适当;(七)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八)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是否规范;(九)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五条 备案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意见或《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建议报送备案机关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一)具有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二)执法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三)事实不清;(四)主要证据不足;(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六)违反法定程序;(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八)不按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报送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审查意见或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纠正或撤销情况报备案审查机构。第十六条 报送备案机关拒不纠正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机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责令报送备案机关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并可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机关对行政执法督察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复查或复核。第十七条 除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备案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报送备案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其他问题,需要报送备案机关纠正或者采取措施防止违法和不当行为发生的,或需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的,备案审查机构可发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意见,建议报送备案机关采取相应措施,报送备案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落实情况报备案审查机构。第十八条 备案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建议报送备案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 在备案审查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报送备案机关应及时将情况报备案审查机构,备案审查自行终止。报送备案机关自收到复议机关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之日起10内应将法律文书复印件抄报备案审查机构。 第二十条 备案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处罚案卷,报送备案机关应予支持,不得拒绝。备案审查机构调取案卷时应向报送备案机关发出《重大行政处罚案卷调取通知书》,报送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材料送备案审查机构。第二十一条 备案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需要核实有关事实,有权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等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第二十二条 备案审查机构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其《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再从事执法活动。(一)未在《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载明的执法区域及证件有效期限内使用证件;(二)将《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交给他人使用;(三)未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执法权;(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五)粗暴、野蛮执法。第二十三条 报送备案机关不按本规定报送备案的,或者逾期不报送纠正或撤销结果的,由备案审查机构通知报送备案机关限期报送;情节严重的,由备案审查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四条 报送备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备案审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纳入依法行政考评内容,备案审查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评内容相关指标评分的依据。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 月 31日止。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006年12月7日市政府颁发的《揭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规定》(揭府〔2006〕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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