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TRS_PreAppend p{margin-top: 0px;margin-bottom: 0px;} p.MsoNormal, li.MsoNormal, 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div.Section1{page:Section1;} 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揭府公〔2014〕18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4〕610号文批复,同意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揭阳空港经济区溪南街道办事处联光村官洋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945公顷(折合5.92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揭阳空港经济区201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揭阳空港经济区溪南街道办事处联光村官洋经联社。 (二)征地位置:揭阳空港经济区溪南街道办事处联光村官洋经联社,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征地面积0.3945公顷(折合5.92亩),现状全部为园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揭阳市区土地规划控制和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揭府办〔2012〕104号)等有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按征收耕地每亩8万元执行(计:1、土地补偿费每亩3.2万元;2、安置补助费每亩4.2万元;3、青苗、附着物补偿费每亩0.6万元),补偿总额47.36万元。 五、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揭阳市国土资源局空港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七、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落实。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种类、数量,以揭阳市国土资源局空港分局、揭阳空港经济区溪南街道办事处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特此公告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8日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