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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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S_PreAppend p{margin-top: 0px;margin-bottom: 0px;} p.MsoNormal, li.MsoNormal, 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p.MsoHeader, li.MsoHeader, div.MsoHeader{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tab-stops:center 207.65pt right 415.3pt;layout-grid-mode:char;border:none;padding:0cm;font-size:9.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p.MsoFooter, li.MsoFooter, div.MsoFooter{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ab-stops:center 207.65pt right 415.3pt;layout-grid-mode:char;font-size:9.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div.Section1{page:Section1;} 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揭府公〔2014〕36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4〕326号文批复,同意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揭阳空港经济区(原揭东县)砲台镇新市村市下经联社集体土地0.2854公顷(折合4.28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揭东县2012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新市村市下经联社。 (二)征地位置: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新市村市下经联社,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征地面积0.2854公顷(折合4.28亩),现状均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及《关于印发揭东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揭东府〔2012〕17号)等有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建设用地每亩50000元(土地补偿费每亩17000元,安置补助费每亩33000元)。 (二)地上附着物最高补偿标准: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房屋620元\/平方米;水、电齐全的混合结构房屋49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39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房屋170元\/平方米;铁棚屋120元\/平方米;竹棚屋60元\/平方米;其他附着物给予合理补偿。 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坟墓迁移标准: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400元;土坟每穴补偿320元;骨坛每个补偿200元。 (四)青苗最高补偿标准:龙眼、荔枝、葡萄每亩10000元;生柑、桔每亩9000元;杂果每亩5000元;香蕉每亩3000元;笋竹每亩4000元;鱼塘每亩2500元;马蹄、莲藕每亩2500元;瓜、豆类每亩1500元;杂菜及短期作物每亩1200元,其它作物按不同种类、生长期长短及长势给予合理补偿。 五、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揭阳市国土资源局空港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七、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落实。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种类、数量,以揭阳市国土资源局空港分局、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人民政府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特此公告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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