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揭阳市市区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揭府〔2014〕56号)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揭阳市市区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揭府〔2014〕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和《揭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揭阳市市区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揭府〔2007〕106号)进行评估。经评估,《揭阳市市区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但是随着我市市区的扩容提质,现行的《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我市形势发展变化,必须重新修订。由于《管理办法》在修订前还必须做好调研、征求意见、听证等大量工作,无法在现行《管理办法》到期前完成修订,为保持规范性文件的连续性,经2014年8月18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五届37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保留《揭阳市市区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为2年,自通知之日起执行。揭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29日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