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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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办〔2015〕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46号)及省编办、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明确政府专职队伍社会公益性质及做好其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粤公意字〔2015〕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消防工作的意见》(惠府办〔2012〕40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高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抓紧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任务(一)加强消防站(队)建设。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加强城市消防站建设。城市消防站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的规定,配齐执勤人员和执勤器材装备。现役消防队员不足的,应根据任务需要招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补齐,其人数在每天安排1\/3人员轮休的基础上,每班次在岗执勤人员按照所配消防车每台平均定员6人,大亚湾开发区后援专勤等消防车辆定员为2至3人。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镇和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要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的规定,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基本标准为:一级乡镇消防队每队至少配备专职消防员15人、执勤车辆2辆;二级乡镇消防队人员配备数量不应少于10人,执勤车辆1辆,配齐营房营具和执勤器材装备。其中,2015年要完成本县(区)40%乡镇专职消防队的达标建设任务,2016年要完成本县(区)80%乡镇专职消防队的达标建设任务,2017年要全面完成本县(区)乡镇专职消防队的达标建设任务。达标创建工作任务纳入各县(区)年度消防目标责任书,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检查验收。有条件的村(社区)可参照村居微型消防站建设意见组建微型消防站。依托城市消防站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主要承担建成区消防任务,由所在县(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管理。乡镇、街道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当地政府或公安派出所负责管理,当地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业务指导。(二)发展消防文员队伍。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要根据消防工作需要招收协助从事接警调度、消防宣传培训、窗口受理服务、档案管理、后勤保障等辅助性工作和消防监督工作的消防文员,明确岗位设置和工作职责。消防文员纳入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范畴,由市公安消防局制定相应管理规定。二、科学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体系(一)规范招录程序。政府专职消防员由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的招收录用要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和《职业消防员健康标准》(GBZ221-2009)规定的身体条件,并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报名、考试、体检、政审等招录工作按照市公安消防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二)规范人事任免。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每队配备队长1名、副队长2至3名。负责建成区消防任务的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的任职资格、选拔程序、任期等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制定,人选由公安消防大队提名,经市公安消防局考核合格后聘任;乡镇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人选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名,经公安消防大队考核合格后,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聘任。(三)规范入职培训。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入职培训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经市公安消防局考核合格后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四)规范管理使用。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参照市公安消防局有关规定执行。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消防文员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五)规范指挥调度。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受市公安消防局指挥中心统一调度指挥。政府专职消防队应按规定配齐相应的通信器材。(六)规范机构登记。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成熟一支,登记一支”的原则,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二级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达到《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可依法向当地机构编制部门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三、加快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保障机制(一)加强经费保障。各县(区)政府应按照粤公意字〔2015〕8号文要求,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各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消防规划和年度消防站建设任务落实建设经费。要结合实际制订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经费保障标准,统筹安排其日常运行公用经费。 (二)落实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一是建立工资标准。严格落实《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29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和财力水平,合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负责建成区消防任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参照同等年限现役士官标准制定;乡镇专职消防队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参考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公益一类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制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二是落实高危补贴。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和财力水平发放政府专职消防员高危补贴。三是落实其他保障。各级财政要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参照现役消防人员标准为专职消防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落实伤残抚恤待遇。(三)完善社会优抚制度。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奖励、优抚等工作,对在防火、灭火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惠州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执勤训练、灭火救援中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实施。 附件 1. 承担建成区消防任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配备情况一览表2. 全市各县(区)乡镇消防队建设情况一览表3. 2015-2017年全市各县(区)乡镇消防队建设达标任务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6日附件下载:18期公报市府办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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