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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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r \r 惠府〔2015〕12号\r \r \r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r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府〔2014〕62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对市政府各部门(含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其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等,下同)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 一、清理对象和工作目标\r 此次清理对象是市政府各部门正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审批对象的不同,这些事项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和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审批事项。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机关面向地方政府的审批、机关对其他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审批,不含需由下级机关受理,汇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后,报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r 清理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该规范的严格规范,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并实行单列管理。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有效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r 二、取消和调整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r 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各部门自行设定的,要于2015年3月底前予以取消;对国家和省、市设定的,各部门要在2015年3月底前一揽子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编办,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上报市政府研究。\r 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粤府〔2013〕117号)的规定,依法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的程序。今后,任何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r 三、取消、调整和规范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r 对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部门要在2015年3月底前制订具体清理工作方案,提出取消、下放或保留的意见报市编办,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上报市政府研究。\r 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予以保留的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实施部门要参照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明确办事依据,规范和优化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期限、办理流程、审批标准、裁量准则等要素内容,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并建立“办事工作日”机制和岗位代理制度,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审批效率。监察机关要将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纳入效能监察范围,强化责任追究。\r 四、工作要求\r 清理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正在开展的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认真抓好落实。清理工作要坚持“取消是原则,调整是例外,例外必从严”的原则,将“例外调整”控制在最小范围。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通知要求,及时对接省直部门,全面清理本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列出事项清单,逐一提出取消、调整、保留的具体意见及依据报送市编办,其依据应该是最初设定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并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市编办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并依据清理结果,及时对各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更新。市监察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市法制局要加强合法性审查,按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核等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开展清理工作,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清理工作上下一致。\r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本级人民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并于2015年4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市编办。市编办、法制局要加强对县(区)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指导,市监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清理到位。\r 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r \r \r \r 惠州市人民政府\r 2015年1月27日\r \r 附件:惠州市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表\r 附件下载:\r 2015年第2期(惠府2015—12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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