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召开全市性会议审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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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办函〔2014〕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政府系统召开全市性会议审批办法》业经十一届81次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日 市政府系统召开全市性会议审批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有关文件精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根据国家及省、市精简会议有关精神修订本办法。一、会议分类本办法所称全市性会议是指以市政府名义或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下称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1. 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省、市有关会议、文件确定需市政府召开的会议;2. 研究贯彻重大政策、重要改革发展措施和重点工作安排的会议;3. 由市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的特殊表彰会;4. 市委常委会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市政府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二)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各部门总结、布置年度总体工作,贯彻上级主管部门会议、文件精神的会议。二、参会范围(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由分管副市长出席并讲话,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特别重要的请市长出席并讲话,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主持。市长一律不出席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分管副市长一般不出席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要求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以及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会。(三)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安排本系统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会,一般不要求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参会。(四)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参会人数不超过250人;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参会人数一般不超过100人,确需请分管副市长,县(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参会人数不超过180人。严格控制电视电话会议和视频会议参会范围。(五)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关联程度确定,工作业务与会议内容直接相关,或牵头负责主要工作的部门,由主要负责人参会;工作业务与会议内容有一定关联,参与并协助牵头单位落实相关工作的部门,由分管负责人参会;没有工作分工或工作任务,但是需要了解和掌握会议有关情况的部门,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参会。三、审批权限(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须经市政府协调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二)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只要求本系统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会的,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备案。确需请分管副市长,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须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四、报批程序(一)各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本部门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计划,按要求填好表格(见附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提出全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总量控制意见按程序报常务副市长、市长批准后,印发各县(区)、各部门按计划执行。(二)各部门提出计划外临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予批准;情况特殊的,如涉及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疫情防控、重大防灾救灾、重大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紧急事项或重要经济工作安排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会议方案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由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三)列入计划内的会议或确需邀请分管副市长出席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业务主管部门在会前两周提出具体会议方案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五、审批原则(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实行总量控制,每年不超过24个;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各部门每年不超过1个。(二)市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一般不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进行部署。同一部门召开的若干会议或虽不同部门但内容相关联的会议,应予合并或套开。凡可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三)全市性会议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的,不召开集中见面会。(四)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在全市性会议上市长讲话原则上不超过40分钟,副市长讲话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大会发言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人,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10分钟。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一般不超过90分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不安排以部门名义进行的表彰、颁奖活动。(五)除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外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开至县(区),特殊情况需开至乡镇(街道)的须报市长批准。六、其他事项(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全市性会议的具体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衔接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全市性会议的新闻报道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与市政府办公室新闻信息科衔接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会议通知,会务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协助;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会务工作和下发会议通知由各部门负责,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同意请县(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会议通知中注明“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字样。(三)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需在会议召开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报备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参会范围及人数、会期等。(四)会议优先考虑安排在价格低于会议费用综合定额的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和会议室召开,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一律不制作会议背景板,主席台、发言席和会场不摆放鲜花,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会议期间,一律不安排宴请,不得组织与会人员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会议经费和食宿安排严格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办理。(五)各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不召开全市性会议,如确需召开,按以部门名义召开会议有关规定办理。(六)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审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计划申报表附件下载:市府办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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