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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治理公路“三乱”监管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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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办〔2011〕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治理公路“三乱”监管工作制度》业经十届14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监察局反映。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惠州市治理公路“三乱”监管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领导,明确治理公路“三乱”各成员单位职责,切实加强对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监督检查,巩固治理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印发惠州市落实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责任制方案的通知》(惠府〔2005〕10号)和《惠州市落实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责任书》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市监察局(市查禁公路“三乱”督察协调小组办公室)。 1. 牵头组织召开全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有关精神,提出工作方案、措施和要求,布置工作任务,加强监督检查。 2. 负责市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协调小组日常事务,接受并处理投诉案件;接受省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的领导和指导,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协助省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案,及时查处转(交)办的案件。 3. 将治理公路“三乱”的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治理公路“三乱”责任制和治理措施,规范公路执法行为;查处无权上路检查单位违规越权上路检查的违法行为,杜绝以废品回收、生猪屠宰、矿山资源管理、打假打私、城管等多种借口违规越权上公路检查、收费、罚款等行为。 4. 组织做好治理公路“三乱”的宣传工作,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对查处的典型案件予以通报或曝光。 5. 对公路“三乱”行为进行检查、督察,对查实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涉嫌触犯法律的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报请市政府予以表扬或奖励。 (二)市公安局。 1. 公安机关的公路日常值勤执法工作主要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其他警种和部门因治安、刑侦等工作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可以设置临时公安检查站,任务结束后应立即撤除。 2. 严禁在城乡公路包括国、省、县道上不按规定设卡,随意拦车检查罚款或强行推销交通器材和其它物品。 3. 加强对检查站、治安工作站和公安交警部门委托的道路交通拯救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法和服务行为。 4. 加强对公安部门所属执法人员特别是上路检查单位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做到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单独上岗执法,严禁与社会中介串通通过处理违法创收,不得以加强责任考评、绩效考核、提高执法积极性等理由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以及将执法人员的工资福利、评优评先与罚没指标直接挂钩。 5. 公安交警检查车辆应以不影响交通畅通为前提,不得逢车必查(除上级公安机关有特殊要求外),不得违法委托和代其他部门查车、收费、罚款,不得擅自提高收费、罚款标准。 6. 进一步规范公路电子执法设备的设置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措施,实现管理规范化。 7. 加强对受公安部门委托的停车场收费情况的监督,确保被查扣车辆在暂扣期间需支付的费用符合物价部门有关规定。 8. 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款要按有关规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全额上缴财政;收费、罚款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或监制的票据。 9、配合上级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开展督察、检查工作,及时办结交办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三)市财政局。 保障开展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所需工作经费。 (四)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 1. 依法实施路政管理,完善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2. 督促指导各路桥收费站的项目业主单位抓好路桥收费站的管理,规范站容、站貌,竖立统一规格式样的标志牌,标明批准单位、收费内容及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方便群众监督。落实路桥通行费优惠政策,优化农产品流通环境,确保“绿色通道”和节假日路面交通畅通。 3. 进一步规范车辆通行费管理,加强对公路收费站收费情况的检查监督,把收取车辆通行费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4. 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特别是上路检查单位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做到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单独上岗执法,严禁与社会中介串通通过处理违法创收,不得以加强责任考评、绩效考核、提高执法积极性等理由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以及将执法人员的工资福利、评优评先与罚没指标直接挂钩。 5. 交通管理和稽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规定,在经省政府批准的交通稽查站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开展检查,不得随意上路查车,不得违法收集证据,引诱司机违法。 6. 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法工作的监管,规范超限超载车辆查处程序,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地点、时间在公路上查处超载车辆;依法管理全市各客、货运站场,维护站场秩序,不得有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7. 交通执法人员检查车辆应以不影响交通畅通为前提,不得逢车必查,不得违法委托和代其他部门查车、收费、罚款,不得擅自提高收费、罚款标准。 8. 确保被查扣车辆在暂扣期间需支付的费用符合物价部门有关规定。 9. 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款要按有关规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全额上缴财政;收费、罚款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或监制的票据。 10. 配合上级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开展督察、检查工作,及时办结交办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五)市林业局(市农业局)。 1. 加强对基层林业部门和森林公安的监督管理,依法行使林业管理职能,治理林区公路“三乱”。 2. 只能在经省批准的木材检查站、临时检查站检查车辆运输的木材、林副产品、野生动植物和进行动物防疫检查,不得随意上路、超范围、超职权查车、罚款和收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公正、严格、文明执法。 3. 按规定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做到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单独上岗执法,严禁与社会中介串通通过处理违法创收,不得以加强责任考评、绩效考核、提高执法积极性等理由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以及将执法人员的工资福利、评优评先与罚没指标直接挂钩。 4. 执法人员检查车辆应以不影响交通畅通为前提,不得逢车必查,不得违法委托和代其他部门查车、收费、罚款,不得擅自提高收费、罚款标准。 5. 确保被查扣车辆在暂扣期间需支付的费用符合物价部门有关规定。 6. 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款要按有关规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全额上缴财政;收费、罚款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或监制的票据。 7. 配合上级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开展督察、检查工作,及时办结交办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六)市物价局。 1. 进一步规范车辆通行费管理,加强对公路收费站收费情况的检查监督,凡发现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车辆通行费计费标准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2. 巩固和完善路桥收费公示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员证制度,提高收费的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 3. 继续清理整顿向机动车乱收费、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变相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向违法车辆违规收取停车保管费、拖车费、治超检测费等行为。 4. 配合上级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开展督察、检查工作,及时办结交办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七)市法制局。 1. 为市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查处重大公路“三乱”案件提供法律意见。 2. 配合上级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开展督察、检查工作,及时办结交办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八)各县、区政府。 1. 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实现所辖范围内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目标。 2. 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召开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会议,进行路上执法检查。 3. 按规定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 4. 负责治理公路“三乱”的日常事务,接受及处理群众投诉。 5. 协助上级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办案,及时处理上级治理公路“三乱”机构转(交)办案件及本区自查中发现的公路“三乱”案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6. 督促镇乡(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落实治理公路“三乱”责任制。 7. 做好治理公路“三乱”的宣传工作,发动社会监督力量,聘请义务信息员,及时掌握情况,对查处的典型案件予以通报或曝光。 8. 对在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以罚代卸、以罚代纠或侵犯驾驶员人身权利和危害公私财物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组织或建议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 配合省、市政府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督察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治理公路“三乱”是事关执法公正严明、事关群众利益、事关党和政府形象的大事,各县、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职责,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协调和处理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制订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阳光执法。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执法队伍教育培训,狠抓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政治修养,增强其文明服务和依法行政意识,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同时,要加强宣传,不断提高群众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促进执法的公正严明,实现阳光执法。 (三)加强暗访,实行问责。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的业务指导和督察,积极组织上路明察暗访,使暗访工作常态化,从严查处违规违纪人员,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要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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