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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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r \r \r \r \r 惠府办〔2013〕48号\r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r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监察局反映。\r \r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 2013年7月9日\r \r \r 惠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r 根据《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惠州市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惠府〔2012〕35号)、《惠州市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市工作方案》(惠府办〔2010〕48号)的相关规定,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推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严格行政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r 一、工作目标\r 梳理行政处罚事项,优化行政处罚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制度,依法、规范、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树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提高行政执法质效,为我市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 二、工作原则\r (一)合法性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超越法定自由裁量幅度。\r (二)合理性原则。应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和主观过错等因素,把握细化裁量标准的"度",避免畸轻畸重。\r (三)公平原则。对同类违法行为,应适用基本相同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避免此轻彼重。\r (四)公开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则标准、处罚结果应予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r 三、实施范围\r 全市所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含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r 四、组织机构\r 各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协调、审查依据标准、指导检查督促等。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工作。\r 五、工作任务\r (一)梳理行政处罚职权。目前,市级和大部分县(区)已经完成新一轮行政执法职权的梳理、核准工作。完成这项工作的市直、县(区)行政执法单位要对今年以来上位法的废改立情况进行再次排查,避免错误列举或遗漏行政处罚职权。尚未完成这项工作的县(区)应当根据上位法和"三定"方案,组织梳理行政处罚职权及依据,梳理结果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经同级政府核准确认后,向社会公告。\r (二)建立健全适用规则和基准制度。市、县(区)两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处罚幅度,控制与压缩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r 1. 适用规则。适用规则主要以条文形式,规定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一般性要求。比如:对自由裁量幅度划分等级的基本原则、应考虑的因素和条件、划分等级的数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要求;从重、从轻、免于处罚的情形;相关配套制度,如行政处罚内部审核批准制度和决定程序、重大行政处罚的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和告知制度、行政处罚政务公开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对滥用行政处罚职权的责任追究制度等。\r 2. 基准制度。基准制度主要以表格形式,列明每一项行政处罚职权的自由裁量幅度的等级划分。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实际,对行使行政处罚涉及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制定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执行标准,最大限度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要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数额、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把法定自由裁量的处罚划分为若干个等级,每一等级明确具体的处罚种类、对应的处罚标准。\r 对每一违法行为处罚幅度的划分等级,原则上不少于轻、中、重三个等级;对自由裁量幅度比较大的行政处罚,应多于三个等级。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标准的,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将有关标准予以合并使用。对同一违法行为,罚则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依法根据不同情况,列明给予何种处罚,不得增设或遗漏。\r (三)公布与执行。行政执法单位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基准制度,要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告栏或者其他渠道向社会公布。各单位要按照适用规则和基准制度,依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职权,并将规则制度及其说明体现在内部审批文书、外部执法文书上。\r 六、实施步骤\r 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r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3年6月)。各县(区)、市直行政执法单位要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形成本地区、本单位的实施细则,落实该项工作的负责人、联络人。各县(区)、市直行政执法单位的实施细则和联络人名单、联系方式,要在7月15日前报送市法制局。\r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7月~11月)。各县(区)、市直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和本地区、本单位实施细则,梳理行政处罚职权及其依据,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基准制度。在之前试点工作中已先行制定制度的单位,应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基准制度应于10月1日前报送市法制局,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各县(区)进度由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参照市一级做法进行安排。11月30日前,行政执法部门将本部门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基准制度编印成册并向社会公布实施。\r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12月30日前)。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同级监察部门对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纳入2013年依法行政考评内容。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r 七、工作要求\r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推进依法行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各单位要落实依法行政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到位,形成合力。\r (二)保证工作质量。各地、各单位要注意总结执法实践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充分听取一线执法人员、专家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制定规则标准,要科学、合理地划分行政处罚幅度,体现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制定的规范自由裁量权制度,要在执法实践中检验,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r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县(区)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不重视,落实任务不力的单位,将予以通报。市法制局要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依法行政考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的考核范围,督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r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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