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住房货币分配资格互认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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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办〔2013〕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住房货币分配资格互认方案》业经十一届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日 惠州市住房货币分配资格互认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工作方案(2012-2014年)的通知》(粤府办〔2012〕30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2-2014年)的通知》(惠市委办〔2012〕12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住房货币分配资格互认工作,提高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3年底前,各县、区制定住房货币分配资格互认制度,2014年,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员流动实现住房货币分配资格互认制度有效衔接。 二、住房货币分配的形式 住房货币分配的形式有两种,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一)住房公积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是单位为未参加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由过去住房实物分配改为由单位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住房补贴,再由职工到房地产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三、住房货币分配资格互认范围 (一)住房公积金互认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在职职工工作调动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格互认(不含缴存比例和标准,下同)。 (二)住房补贴互认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作调动时领取住房补贴的资格互认(不含补贴标准,下同)。 四、住房货币分配资格互认的对象 (一)具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及权利的对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二)享受住房补贴资格的对象:未参加过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和未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的市、县(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在职职工。 五、住房货币分配互认方式 (一)住房公积金互认方式:市、县(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工作调动时,原工作单位应从办妥调动手续后停发工资当月起停止缴存其住房公积金,并随同工资关系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新工作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规定,按新工作单位缴存比例、标准继续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补贴互认方式:市、县(区)具有住房补贴资格职工在工作调动时,原工作单位应从办妥调动手续后停发工资当月起停止发放其住房补贴,并随同工资关系办理个人住房补贴账户转移手续,同时把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根据已计发情况和本地住房补贴发放的有关政策规定,继续向该职工计发或停发住房补贴。 六、住房货币分配资格互认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住房补贴和由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新工作单位为全额预算单位的,由新工作单位的同级财政解决;新工作单位为差额预算单位的,由新工作单位的同级财政根据原有的资金渠道按比例给予解决;新工作单位为自收自支单位,由新单位自行解决。 (二)体制保障。 1.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住房补贴资格互认工作,各县、区应明确住房补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补贴资格互认工作。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资格互认工作。 (三)制度保障。 1.2013底前,各县、区要制定住房补贴发放实施办法,2014年初要落实住房补贴发放的资金。 2.2013年底前,各县、区制订住房补贴资格互认制度。2014年,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员流动实现住房补贴资格互认制度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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