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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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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办〔2012〕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惠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6〕17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09〕65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电〔2011〕122号)精神,结合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惠州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主要内容及评分方法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包括耕地保护综合考核和建设用地管理目标考核、土地执法监察考核,各项考核指标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其中耕地保护综合考核(60分)、建设用地管理目标考核(10分)、土地执法监察考核(30分)。 (一)耕地保护综合考核(60分)。 1.完成耕地保有量指标(15分):当年末土地变更调查上报的耕地面积(含可调整地类)达到《责任状》签订目标值的得标准分。每减少10公顷扣1分,扣完为止。 2.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任务(15分):当年基本农田面积达到《责任状》签订目标值的得标准分。每减少10公顷扣1分,扣完为止。 3.落实耕地占补平衡(5分):以省级占补平衡台账为准,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得标准分。未做到耕地占补平衡(异地补充的除外)或补充耕地位置、面积、地类与补充耕地方案不符的,每个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 4.土地整理项目完成情况(5分):土地整理项目管理规范、成效明显的得标准分。未按时限完成的,一个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有截留、挪用、侵占土地整理专项资金行为的或发现资金未专款专用的,每笔扣1分,扣完为止。 5.耕地保护基础工作情况(10分),每项标准分2分: (1)基本农田标志牌设立符合要求得标准分,反之不得分。 (2)县、区政府(管委会)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村民小组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的得标准分;未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不得分。 (3)基本农田划定落实到图和地块,保护责任落实到各乡、村、农户的,得标准分2分;基本农田地块登记表及县(区)、乡、村汇总表不齐全的每缺一项扣0.5分;图、表与实际不符的,每处扣0.5分;逐级汇总面积不符的,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4)制定耕地保护有关制度的得标准分,反之不得分。 (5)实施耕地保护或基本农田经济补偿制度的得标准分,反之不得分。 6.违法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10分):非法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基本农田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违反基本农田“五不准”规定,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二)建设用地管理目标考核(10分)。 1.单位建设用地第二、三产业增加值(3分):达到市下达的目标考核值的得2分,完成度达到120%以上的得标准分,未达到目标考核值的,不得分。 2.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3分):当年值比往年小得标准分,反之不得分。 3.闲置土地处置率(2分):当年完成闲置土地处理比例占全部闲置土地总量比例30%以上得标准分,10~30%得1分,低于10%不得分。 4.“三旧”改造节地率(2分):当年完成“三旧”改造项目节地率指标值大于40%得标准分,在20~40%得1分,低于20%不得分。 (三)土地执法监察考核(30分)。 1.辖区内无重大违法案件(15分):每发生一起占用或毁坏基本农田5亩及以上或一般耕地10亩及以上,扣3分;被媒体披露或市以上领导转批或群众信访反映涉及前述地类及面积的,经查证属实的每一起扣3分,扣完为止。 2.认真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5分): 根据卫片图斑,违法用地必须整改到位,遗留1宗,扣1分,扣完为止。违法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超过15%的,本项工作为0分,且倒扣5分。 3.年度违法用地立案率、查处率、整改率和结案率(10分):截止每年5月30日(省以上主管部门有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立案率、查处率达到100%,整改率和结案率达到95%及以上的,得10分,立案率、查处率达到100%,整改率和结案率达到70~95%的,得8分;立案率、查处率达到100%,整改率和结案率达到50~69%的,得6分;立案率、查处率低于100%或整改率、结案率低于50%的,得0分。 二、组织实施及等级划分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惠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和本考核奖惩办法,对本行政区履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并依据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对照目标完成情况,逐项自评打分(各项累计标准分为100分),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于每年10月中旬迳送市国土资源局。 市政府将于每年10月下旬组成考核组,分赴各县、区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在各县、区自查自评基础上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抽查、综合评价、交换意见等形式,根据考核结果以及日常业务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确定考核综合分值,依据分值,确定三个等次,分别是95分(含95分)以上的为先进,80~94分的为达标,考核得分在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 三、奖惩事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目标负总责,县、区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每年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完成耕地保护目标考核情况采取如下奖惩措施: (一)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纳入县、区经济社会实绩考核评价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范围,并作为考核重要依据。 (二)对积极采取措施完成耕地保护目标和落实保护措施成绩显著的县、区给予表彰和经济奖励,并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市财政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 (三)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县、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除国务院、省和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暂停其它非农建设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同时,由监察部门按程序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小组依据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及办法,组织对各县、区耕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定,协调解决该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区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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