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印发《惠州市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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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办〔201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业经十届16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惠州市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惠州建设进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标体系。 一、政府职能界定与机构职责配置法治化 目标: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政府职能转变与经济发展基本相适应。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能、权限和责任明确,行政岗位职责配置规范化。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一)机构依法设置。 1.建立设置市、县(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制度,对设立、撤销和调整机构的原则、权限、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2.市、县(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设立、撤销或者调整,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进行。 3.市、县(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设立、撤销或者调整应当有论证报告,从社会、经济、法律的角度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二)机构职责依法确定。 4.市、县(区)政府建立依法确定其部门职责的制度。对政府部门职责的确定、调整和清理的原则、权限、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5.政府部门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明确,不存在明显交叉、冲突、缺位等问题。 6.市、县(区)政府部门职责按照规范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加以科学划分。 7.市、县(区)政府部门职责确定方案经过专家论证后,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查,经法定程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人员编制依法核定。 8.建立市、县(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制度,对核定和调整人员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等作出规定。 9.人员编制的核定、撤销或者调整经过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10.根据市、县(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定期审查人员编制的合理性,适时调整人员编制。 二、政府立制法治化 目标: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方法,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工作。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发布、备案、清理和评估等制度,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维护法制统一。 (四)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健全。 11.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广泛征求意见制度、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发布制度、发布后备案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制度、有效期制度、实施情况评估制度、监督检查制度。 12.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五)依法立项与起草规范性文件。 13.市、县(区)政府各部门每年第四季度按照相关要求向同级政府报送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 14.市、县(区)政府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制工作计划。 15.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按每年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完成起草工作。16.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照法定要求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公开听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六)依法审议(审查)、通过与发布施行。 17.按法定程序提请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18.市、县(区)政府部门制定、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按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合法性审查率达到100%。 19.县、区政府建立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合法性审查率达到100%。 20.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由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21.审议通过的市、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审查通过的市、县(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通过规定的载体统一发布,未在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统一发布率达到100%。 22.市、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率和及时率应当达到100%。 (七)依法实施评估和清理。 23.按照相关要求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24.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每隔2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及时公布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行政决策法治化 目标: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八)行政决策权限依法确定。 25.政府之间、政府与其部门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行政决策权限划分依法、科学、合理。 26.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行政决策。 (九)机制、制度健全。 27.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听取社会意见以及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范围、形式、程序以及对公众、专家意见的处理等作出规定。 28.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完善。 29.重大行政决策前的经济、社会、政治成本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度、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制度初步建立。 30.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决策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内容科学。 31.行政决策反映客观规律,体现科学发展要求,符合国家长期发展规划,适应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32.行政决策依据、理由充分,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33.重大行政决策在系统分析、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提出,并有两套以上实施方案供抉择。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视需要进行试点。实施中加强跟踪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决策内容。 (十一)程序规范。 34.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按法定要求事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向社会公布。 35.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按法定要求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在决策时不采纳多数专家论证意见的,要说明理由并予以记录。 36.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及时公开举行听证。 37.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由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策。 38.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依法定程序作出。 39.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作出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以规定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40.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一年后,实施部门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和效益指标考核等方式,提出对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和实施评价的报告。行政决策机关根据评价情况对行政决策进行相关调整。 四、行政执法法治化 目标: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行政执法标准科学、程序完备、裁量合理、方式文明。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十二)制度健全。 41.市、县(区)政府部门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42.市、县(区)政府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将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 43.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 44.建立完善对政府部门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机制,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十三)主体合法。 45.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由同级政府向社会公布。 46.依法公告的行政执法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47.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对其相应的资源和专业技术水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和备案,委托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向社会公告。 48.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领取《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行为规范。 49.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50.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51.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决定内容合法适当、执法行为文明、文书真实规范。 52.行政执法机关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档案及案件卷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行政执法案卷完整,管理规范。 (十五)方式文明。 53.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行政执法方式适当合理。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说透法理、说通情理、说明事理。 54.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行政决定中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 55.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在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前提下,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尽可能小的方式。因合法行政给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及时给予合理的行政补偿。 56.在适当领域和事项中推行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行政执法方式。 (十六)行政执法体制创新。 57.行政执法的层级管辖划分清晰,行政执法的重心依法适当下移到基层,减少执法的环节和层次,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58.依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职责交叉、执法扰民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59.依法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项目过多、程序繁杂、效率低下等问题基本解决。 五、行政服务法治化 目标:强化行政服务职能和行政服务意识,简化行政服务程序,降低行政服务成本,公开、公平、高效、便民的行政服务工作机制基本形成。 (十七)制度健全。 60.行政服务项目明确、程序便捷、实效明显。行政服务的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首问负责制等工作制度基本建立健全。 61.行政服务内容、质量、效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和政风、行风评议范围。行政服务评议考核制度健全。 62.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服务情况进行电子监察。行政服务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的措施有效实施。 (十八)项目明确。 63.行政服务项目全面,涵盖政府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中向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事项,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64.行政服务项目内容明了、时限简短、流程通畅。 (十九)方式便捷。 65.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在适当场所公开服务事项、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和服务收费标准等。 66.市政府依法决定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精简行政审批环节、缩短行政审批期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67.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行政服务,采取一站式服务、一条龙服务、一窗式服务、一次性告知、一单式收费等一种或多种方式。 68.采取现场服务与网络服务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实行行政相对人网上咨询、网上申请,政府及其部门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69.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对重大事项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开展跟踪服务。 70.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对特殊人群采取上门服务、就近服务、节假日预约服务等方式。 71.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除直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外,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外包、政府补贴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二十)信息公开。 72.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及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健全。 73.市、县(区)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信息网,也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在报刊、广播、电视刊登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免费查阅、下载或复制。 74.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按法定要求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予以公布。 75.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按规定公开政府信息,依法办理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76.市、县(区)政府及部门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公众质疑的已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必要解释。 77.市、县(区)政府及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其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公共财政管理法治化 目标: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和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财政预算,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通过政府投资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产业政策的调整和扶持力度。 (二十一)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健全。 78.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对行政机关的年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和监督作出规定。 79.依照法定要求编制年度预算草案,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及时向社会公开经批准的年度决算案。 (二十二)依法管理非税收入。 80.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对收取或提取非税收入的项目、范围、标准、程序、责任等作出规定。 81.市、县(区)政府财政部门依法设立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部门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82.对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83.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非税收入收取和使用的资金规模。 84.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二十三)政府投资依法决策和管理。 85.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管理制度,对政府投资的原则、范围、权限、程序、监督和责任等作出规定。 86.市、县(区)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法定要求编制。 87.按法定要求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88.市、县(区)政府投资合同以及其他行政合同签订前应经过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 89.市、县(区)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公益项目、应急工程等的投标单位、中标单位、中标价格和工程结算按规定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90.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制度,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并在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30日内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或通过其他媒体公布审计结果。 (二十四)政府采购合法透明。 91.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对政府采购的原则、项目、范围、标准、方式、程序、监督和责任等作出规定。 92.集中采购目录按法定要求确定并公布。 93.政府采购的信息(包括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价格、供货时间等)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94.集中采购机构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最终价格应当对外公布,不高于市场同类、同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价格。 95.市、县(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七、行政救济法治化 目标: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的行政救济机制基本形成,使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 (二十五)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健全。 96.非稳定隐患勤排查、社情民意精研判、社会矛盾早化解的防范机制基本建立。 97.企事业单位内部调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调解的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及时处理社会矛盾的机制有效运行。 98.行政调解效果明显。通过调解,将社会矛盾化急为缓、化大为小、化整为零;将行政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二十六)行政投诉处理合法及时。 99.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和完善行政投诉(含信访)处理制度,对投诉的范围、受理和处理程序、处理方式、责任以及社会矛盾的预防和行政调解机制等作出规定。 100.及时受理社会公众提出的信访、投诉,对信访、投诉中合法、合理的要求,依法予以解决,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或投诉人。 (二十七)行政复议渠道畅通。 101.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复议机构要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行政复议程序,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害关系人对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率达到100%。 102.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每个阶段和各个环节;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至少进行一次调解,调解情况记入笔录。 103.逐步整合行政复议资源,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集中受理、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效率。行政复议案件按时办结率达到100%。 104.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105.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106.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被复议的案件胜诉率不低于90%。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 (二十八)依法参加行政诉讼并履行法院裁判。 107.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参加行政诉讼、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制度健全。 108.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行政首长应按规定出庭应诉或及时指定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活动,应诉率100%。 109.行政诉讼案件胜诉率不低于90%。 110.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或裁定。判决裁定依法执行率达到100%。 (二十九)行政赔偿合法公正及时。 111.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赔偿制度,对受理和办理行政赔偿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112.对于决定行政赔偿,或者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十)行政补偿合法公正及时。 113.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对补偿标准以及受理和处理行政补偿工作等作出具体规定。 114.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补偿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依法决定补偿的,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方式予以支付。 八、行政监督法治化 目标: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接受外部监督积极主动,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增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三十一)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 115.建立健全政府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对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以及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方式、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作出规定。 116.市、县(区)政府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每年1月份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上年度的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 117.认真办理有关政府工作的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以及政协提案,办结率达到100%。 (三十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18.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接受社会监督的工作制度基本建立。 119.自觉接受媒体舆论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对其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回应,经查证属实的,限时查处和整改。 120.畅通监督渠道,通过设置意见箱、电子信箱、开通热线电话等,方便群众表达诉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群众的举报受理率、答复率达到100%。 (三十三)依法实施层级监督。 121.市、县(区)政府建立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对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处理、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 122.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按规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123.市、县(区)政府每年应当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议,并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定期走访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工作的意见。 124.市、县(区)政府每年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行政执法部门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或组织行政执法部门相互评查的方式进行。 125.每年评查合格的案卷数量应占评查、抽查案卷总数的95%以上。 126.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实施层级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行政执法监督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被监督部门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127.市、县(区)政府于每年1月份向上级政府提交本地区上一年度的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区)政府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本部门上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三十四)依法实施专门监督。 128.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工作机制健全并有效实施。 129.行政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监察、审计程序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130.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与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监督的协调配合机制基本形成。 (三十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131.行政责任追究的各项工作制度基本健全。在确责、履责基础上建立的行政问责制度得到落实。 132.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对不依法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依法追究责任。 九、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目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增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日益浓厚;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提高。 (三十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133.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学法制度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部门办公会议集体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集中培训制度等得到落实。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明显增强、法律素养显著提高。 134.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健全,学习计划具有针对性,能够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履职需要,掌握相应专业的法律知识。 135.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能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学法计划,每年学法讲座不少于两次。 136.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明显增强。在各自工作岗位上,领导干部成为专家权威、中层干部成为行家里手、一般干部做到应知应会。 (三十七)考试、考查制度有效实施。 137.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任职前进行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之一。 138.新录用的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且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139.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综合法律知识培训、专业知识培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十八)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140.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促进自觉学法、守法 、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141.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落实 目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紧迫性,切实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各地、各部门的行政首长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努力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如期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目标。 (三十九)组织机构健全。 142.市、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建立完善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行政首长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 143.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例会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部署工作。 (四十)推进依法行政部署周密。 144.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计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145.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健全落实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 146.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147.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依法行政民意调查。 (四十一)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制度落实。 148.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对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的原则、范围、标准、方式、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制度基本建立。 149.上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政府对其部门的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150.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情况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151.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 (四十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适应需要。 152.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健全,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为行政机关,并核定一定的行政编制,以保证工作的开展。 153.市、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给予法制工作机构正常开展工作的经费保障,以确保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154.市、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当好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部署落实、督促检查、协调指导等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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