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印发惠州市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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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府办〔2009〕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业经十届8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以及省政府《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9〕1号)精神,深刻认识进一步清理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并安排熟悉情况、业务能力强的同志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具体实施工作。要加快工作进度,根据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标准,按照减少行政审批项目50%左右(含下放、改备案)的要求,对本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逐条对照,逐项审查,认真清理,确保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如实填报,不得漏报、瞒报。对发现漏报、瞒报或其他弄虚作假情况的,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三、各单位要尽快确定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联络员名单,并于5月25日前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经济体制改革科,联系人:王国荣,联系电话:2809789、13380660817,电子邮箱:2809789wgr@huizhou.gov.cn)。 四、各县、区参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结合正在进行的非行政许可清理规范工作,尽快启动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保与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同步进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惠州市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巩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推动“惠民之州”建设,根据国办发〔2008〕115号和粤办发〔2009〕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创新,按照《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再创体制新优势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以进一步减少行政许可为基础,规范和约束行政审批行为为重点,推进政务公开和加强监督检查为抓手,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推行行政管理重心下移,优化审批职能配置,切实推进法治、服务、责任和效能政府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本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实现行政许可事项减少50%的目标;规范审批行为,严格收费管理,开展行政审批领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实现审批管理“零收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扩大和深化“并联”审批,着力推进政府财政性投资重大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力争全市行政审批办理时限在现有的基础上再压缩20%;创新审批管理方式,进一步推广应用“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力争全市70%以上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网上申报;加大行政审批监督力度,继续完善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适应我市开展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等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对市级部门现行的行政审批项目(含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年检(审)事项)进行评估论证,适时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对一些由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简政放权、服务基层”的原则,进一步向县、区下放审批权限;着力突破影响城乡统筹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赋予惠东、博罗、龙门三县更大的行政审批权限。具体清理、下放标准详见附件《惠州市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下放标准》。(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 (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管理。 按照“全面规范、公开透明、权责统一、动态管理”的原则,推行行政审批事项备案制,各部门今后凡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其项目名称、设置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格式文本和所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和标准等内容须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建立全市行政审批项目库,按不同管理领域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分类,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立法变化情况及时对目录进行调整,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市发展改革局、信息产业局牵头实施) (三)完善论证机制。 健全新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查论证机制,新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必须公开举行听证,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并做好新设定行政审批项目与现行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避免多头审批和重复审批;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制定行政许可补偿办法和政府内部审批管理办法,规范行政许可补偿行为和政府内部审批行为;探索行政审批项目的动态评估机制,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行政审批项目及时处理。(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 (四)优化审批流程。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各审批职能部门要对现行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研究,针对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明确各环节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过程的随意性;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将一部分不需实质审查的行政审批项目改为事后备案,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 (五)加强审批监督制约。 认真实施《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惠州市行政审批责任与追究暂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在强化行政监察机关和部门内部监督职能的同时,形成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舆论监督的有效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加快推进市、县(区)、镇三级联网工作,充分应用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加大行政审批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以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部门和行业为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审批管理、运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监察局牵头实施) (六)推进行政审批专项改革。 1.推进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完善窗口办理制度,整合市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服务系统、电子监察系统的资源,拓展市投资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组建全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理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增加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数量,提高即时办结率。实行行政审批承诺时限制度,力争全市行政审批办理时限在现有的基础上再压缩20%。(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室、市投资服务中心牵头实施) 2.整顿和规范涉及行政审批的收费项目。合理区分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开展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原则上涉及行政审批的工本费、手续费一律取消,率先在全省实现行政审批“零收费”。加大行政审批经营服务性收费整顿力度,对与行政审批相关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或本部门的行政审批涉及前置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技术审查、评估、鉴定收费)的,如政策规定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按最低标准执行,最大限度让利申请人。(市物价局牵头实施) 3.实行“并联”审批制度。对需要多个部门实施且相互之间关联度大的事项,积极推行“并联”审批,重点改革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依托电子监察系统与“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服务系统整合,构建惠州市重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和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管理的内容和环节,实现对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建设、验收和交接的全程监控和管理。(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局、信息产业局牵头实施) 4.推广应用“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完善惠州市“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加大力度推广应用系统。全市尚未建立管理系统的行政审批事项(含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全部纳入“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服务系统管理,已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的,必须与“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对接,2009年力争70%的行政审批事项实现网上申报。加大全市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统筹力度,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审批信息化系统建设资金管理工作,今后各部门涉及行政审批的信息化项目不再单独安排专项资金,减少资源浪费,避免重复建设。(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信息产业局牵头实施) 三、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艰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区、各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从讲政治和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订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进度,突出工作重点,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二)制度保障 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现有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络员制度,确保行政审批信息实时、动态交流。制定《惠州市行政审批制度管理办法》,将我市行政审批事项日常管理、信息公开、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等制度加以统筹整合,逐步纳入统一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市直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适时开展行政审批创新试点。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系点工作制度,注意和发现并及时推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加快推进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四、工作安排 (一)清查阶段。2009年5月1日~5月31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清查与部门自查同步进行。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针对《关于公布惠州市行政审批及年检(审)取消保留和调整事项目录的通知》(惠府〔2003〕117号)、《关于第一批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公告》(惠府〔2007〕146号)、《关于第二批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公告》(惠府〔2007〕189号)、《关于第三批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公告》(惠府〔2008〕30号)中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市直各部门主要针对本部门新增事项及取消、下放事项进行清理,填报好《惠州市XXX(单位名称)新增、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自查表》,于5月25日前上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作进一步审查。 (二)意见反馈阶段。6月1日~6月30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方案后,与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形成全市行政审批事项总体调整方案上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精神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公布实施阶段。7月1日~7月31日,全市行政审批事项总体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物价局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开展审批收费专项清理,于8月底前形成全市行政审批事项收费清理方案上报市政府审定。市监察局同步开展行政审批工作时限承诺制改革工作,各单位在行政审批法定工作时限的基础上,提出本部门行政审批承诺时限方案报市监察局,并由市监察局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加以监督。 附件:1.惠州市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下放标准 2.惠州市XXX(单位名称)新增、取消、下放行审批事项自查表 附件1惠州市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下放标准 依据省政府《关于开展省本级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09〕8号),制定本标准。 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不得设立行政许可,如有自行设立行政许可的,必须清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同时还必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政府实施科学管理。对依法设定但已不合理或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予以清理。其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设定,需取消或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取消或调整建议。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一律取消。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职业技术、技能的培训、考核活动,不再实行审批管理。 五、对原实行数量限制,但目前已经不再使用数量管理,且可通过行政审批以外的方式予以规范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管理。 六、对通过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实行审批管理。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外,对企业和证照的年检、年审一律取消。 八、对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项目,若不适应我市实际管理需要的,按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不再作为前置审批的建议。 九、对在实际操作中属日常管理业务、不具备行政许可属性的事项,不列为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按非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参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管理。 十、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本机关内部以及下属单位的人事、外事、资金及资产管理等事项,不列为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按非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参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管理。 十一、对同一审批项目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应按照相同或者相近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其他部门配合的原则予以调整。 十二、对实施机关为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的项目,保留为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 十三、对实施机关为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但同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又要求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原则上列为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十四、对实施机关为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列为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其中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按非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参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管理。 十五、对既可以由市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也可以由县区政府实施的审批项目,原则上应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督管理的要求,依法委托或下放县级政府实施。 十六、凡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或下放给市政府的审批权,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也同时委托或下放到县级政府管理。 十七、现行须由县级政府报送市直部门初审后报省审批(含审核、核准)的,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需要市一级综合平衡的外,原则上改由县级政府直接报省审批,报市直相关部门备案。 十八、通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以及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技术性审查、一般性资格资质审查和职称评审等,逐步依法转移或授权给成熟规范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 十九、各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备案项目,确需设定备案项目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要严格规范备案范围和程序,不得以备案名义搞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 二十、对有数量限制或属于资源性、垄断性开发和经营的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公开配置。 附件2 惠州市XXX(单位名称)新增、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自查表 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项目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在供选择栏中打√)依据类型依据条款部门意见(在供选择栏中打√)部门具体理由备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新增取消下放改为备案1 2 3 4 说明:1.“项目名称”原则上以最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为准;2.“依据类型”分别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国务院部委规章;3.“依据和条款”栏须注明依据名称、发文号以及具体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条款;4.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标准参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府《关于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惠府〔200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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