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印发惠州市打击非法采砂联合执法行动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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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打击非法采砂联合执法行动预案的通知惠府办〔2009〕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打击非法采砂联合执法行动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水利局反映。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四月一日惠州市打击非法采砂联合执法行动预案 一、编制目的 河砂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是当前建筑市场不可替代的重要原材料,由于其市场交易利润空间巨大,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疯狂盗采河砂,使违法采砂行为具有公开性、反复性和对抗性的趋势,单一的水行政执法已不能遏制违法采砂行为。为确保国家资源不受损失,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明确执法责任,有效打击违法采砂行为,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从严整治河道采砂工作的意见》(惠府办〔2008〕36号)制定,是对东江干流惠州段违法采砂行为实施执法行动的依据。 三、责任江段 按照省政府规定,河道采砂执法管理工作纳入各级行政首长责任制中,对因河道采砂执法管理工作不力造成防洪安全问题的,追究所在地行政首长的责任。根据市政府规定,河道采砂执法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负责、市直部门配合”的原则,对东江干流惠州段按照以下责任江段实行分段执法管理:观音阁——大岭头段左岸由惠城区负责,右岸由博罗县负责;大岭头——中信大桥段由惠城区负责;中信大桥——东江水利枢纽段由市负责;东江水利枢纽——潭公庙段由博罗县负责;潭公庙——龙溪大桥段左岸由惠城区负责,右岸由博罗县负责;龙溪大桥——石湾段由博罗县负责。在接合部发生的违法采砂行为由市指定牵头县(区)负责。 四、行动预案启动 发生违法采砂行为时,按照责任江段,由当地县(区)政府启动行动预案,组织实施执法行动。 五、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和行动 1. 县(区)政府:宣布启动行动预案,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部署打击违法采砂行动方案。镇(办)一级主要是做好群众工作,教育群众遵纪守法,孤立少数违法分子,协助公安机关对违法采砂的组织者实行调查取证。 2. 水利部门:负责接警、向政府主管领导报告,一旦启动联合执法行动预案,负责协调工作,并组织水政监察队伍参加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扣违法采砂船、采砂设备等违法采砂作业工具。 3. 公安部门:根据政府的统一部署,派出人员、装备参加联合执法行动,打击一切阻挠、抗拒执法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 4.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设置的堆砂场,根据统一部署,派出人员参加联合执法行动,对侵占土地作堆砂场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5. 海事部门:协助水利部门查处非法采砂船,负责查扣非法运砂船。根据政府的统一部署,派出人员、船艇参加联合执法行动。 6. 东江航道局:负责对违反航道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7. 经贸、供电部门:负责查处向非法砂场供电问题。根据统一部署,派人参加联合执法行动。 8. 城管部门:根据政府的统一部署,派出人员、装备参加联合执法行动。 六、保障措施 1. 经费保障:河砂开采出让收入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打击东江违法采砂联合执法行动的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 2. 船艇保障:原则上由县(区)自行解决,县(区)解决不了的,由县(区)水利局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由市水利局协调惠州海事局、东江航道局、东江流域管理局安排解决。 3. 后勤保障:联合执法期间发生的用餐、用车、油料等由牵头县(区)政府负责。 七、附则 1. 东江干流以外的其他河道发生违法采砂行为,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区)政府组织执法行动。 2. 惠城区与博罗县相邻的江段,以非法采砂堆放点为据,堆放在左岸或从左岸运输河砂的,由惠城区负责组织打击行动;堆放在右岸或从右岸运输河砂的,由博罗县负责组织打击行动。 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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