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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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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办〔2009〕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环保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九年六月八日 惠州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紧紧围绕当前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建设我市生态文明,根据国家、省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和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2009年全国环境执法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中央确定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巩固2008年专项行动整治成果,着力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 1. 摸清2006年以来国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以及限期改正措施落实情况。 2. 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开展规模化禽畜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通知》(环办〔2008〕41号)要求,认真开展禽畜养殖场专项清查、处理及后督查工作,并于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督促整改阶段任务。 3. 配合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战略决策,加大对工业园区,特别是产业转移工业园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治力度。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扰或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擅自投产以及违规审批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全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1. 全面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省委、省政府要求2009年底前珠三角地区的中心镇、东西两翼和山区的县城要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各地要加快城镇(尤其在重点流域)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对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的、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的、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进行重点整治。同时,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2. 全面整顿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且群众反映强烈的、未经处理仍在直排渗滤液等问题。 (三)开展钢铁、水泥及涉砷行业等重污染行业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1. 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核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 认真贯彻国家《钢铁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精神,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监察。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目录的设备、工艺的,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重点检查炼铁工艺污染治理和烧结工艺脱硫设备及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运行情况。 3. 认真贯彻市政府《惠州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精神,开展水泥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对机立窑、干法中空窑洞、立波尔窑、湿法窑等落后生产工艺禁止新建和扩建,原则上不再建设日产2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对拒不按期淘汰列入落后产能淘汰目录的设备、工艺的水泥企业,进行严肃查处。 4. 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防止砷污染事件发生。 (四)开展饮用水源地及重点江、河、湖(库)流域污染整治,保障饮用水的安全。 1. 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重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没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有效措施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整治责任不落实,效果较差的,报请省挂牌督办。 2. 继续开展饮用水源地及重点江、河、湖(库)流域环境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加大对东江、西枝江、白盆珠水库等重要江河湖库的检查力度,打击违法排污企业,清理禁养区畜禽水产养殖业。加强对我市大中型水库污染隐患的排查,建立以防治水库富营养化为重点的风险应急机制,保障饮用水安全。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继续高度重视环保专项行动,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环保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工作,有序推进和落实各项重点工作。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日常协调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市环保局负责本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并联合国资、经贸、外经贸、卫生、安监等部门开展企业环境安全培训。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钢铁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配合市经贸局实施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 市经贸局负责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市发展改革局实施钢铁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组织实施全市清洁生产工作和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推广及全过程控制;配合市环保局开展企业环境安全培训。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监管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依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配合市环保局开展企业环境安全培训。 市监察局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违法违规事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监管,配合市环保局开展企业环境安全培训。 市公安局负责对环保部门移交的违规使用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的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市工商局负责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而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未经环评审批或环保“三同时”验收、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整改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依法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 市水利局负责配合开展饮用水源专项整治行动,协助饮用水源安全隐患监管;加强东江、西枝江等河流采砂行为的监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划定禁止采砂区域,严禁采砂;加强对取水单位的管理,完善环保审批手续。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等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通过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许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药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配合市环保局开展企业环境安全培训。 广东电网公司惠州供电局负责对被依法责令关闭、取缔的违法企业停止供电。 (二)完善各项制度。 一是要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积极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二是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并对督办的情况进行通报。三是建立并完善后督察制度。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执法的长效机制,完善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四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借助媒体的力量,公开整治情况,拓宽社会和舆论监督的渠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通过“12369”投诉热线、“民生热线”等信息渠道,加强沟通交流,营造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环保的良好社会氛围。五是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各县、区要按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并编发工作简报,按期报送阶段工作报告,同时对工作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随时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加大督查力度。 各县、区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钢铁行业、火力发电厂以及“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重点江河湖(库)区、产业转移工业园等重点行业和区域进行逐级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确保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特别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监管,逐步建立污染转移联单制度。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的惩治力度,利用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等手段,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放大环境执法效果。同时要加大对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将专项行动的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取消评先创优资格。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致使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动员部署情况于6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9月)。 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江河湖(库)区开展后督查和污染整治,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开展集中整治,对钢铁、水泥、涉砷行业及“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以及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区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分别在6月10日及9月10日前将阶段性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根据国家及我省的部署,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分阶段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三)总结阶段(10月~11月)。 各地要对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整改,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于2009年10月30日前将《2009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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