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转发市安监局公安消防局惠州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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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安监局公安消防局惠州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07〕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安监局、公安消防局制订的《惠州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惠州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目前,我市“三小”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约有30多万家,在“三小”场所内住人、疏散通道堵塞、用火用电管理混乱等火灾隐患突出,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近5年来我市造成人员死亡的火灾事故中,发生在“三小”场所的火灾所占比例为87%,教训十分深刻,整治“三小”场所刻不容缓。今年1至2月份,我省造成人员死亡的火灾事故也大幅度上升,共发生7起重特大火灾事故,死亡71人,其中有6起发生在“三小”场所,有5起发生在珠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三小”场所火灾形势严峻,已成为影响我省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今年初省政府、省公安厅在汕头市召开的“一畅两会”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将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及我市共8个珠三角城市作为“三小”场所整治的重点对象,要求这8个城市要在今年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三小”场所、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市政府同时要求在全市范围内一并开展“三合一”建筑的安全整治工作。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部署的任务,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在我市发生,决定从2007年4月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三小”场所、既有建筑为重点的“一畅两会”(社会单位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专项整治行动和“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本次“一畅两会”专项整治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督促单位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完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切实消除“三小”场所和“三合一”建筑、既有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二、组织领导 成立惠州市“一畅两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李汝求市长任组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李达文,副市长李选民、副市长杨灿培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巫汉强、林平,市安监局局长罗佛昌,市公安局副局长蔡榕阳,市消防局局长杨锦财及市消防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巫汉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罗佛昌、蔡榕阳、杨锦财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公安局、安监局、消防局、经贸局、工商局、城管办、房管局、规划建设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中小企业局等单位抽调,脱产办公,主要职能是协调、指导、收集、汇总各地开展专项治理有关情况。组织公安、安监、消防、工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管、房管、规划建设、监察、新闻媒体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督导组,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每个阶段进行跟踪督导。各县(区)长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挂帅。各县(区)、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参照市的做法,组织相关部门分别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负责人、办公地点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并于2007年4月25日前将组织机构、成员名单以县(区)为单位统一上报市“一畅两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系电话:2287013,传真:2287004)。 三、治理范围、内容、标准 (一)整治范围 “三小”场所的范围: 1.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 2.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住宿等场所)。 3.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既有建筑的范围: 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单层建筑面积超过250 平方米且不超过100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00 平方米的加工生产(含设有中间仓库)建筑、场所。 “三合一”建筑: 工厂内凡是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设置家庭住所的建筑。 超过“三小”场所和既有建筑范围的建筑、场所,各地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整治。 (二)整治内容 专项整治工作要以解决场所的人员疏散问题为重点。整治内容如下: 1.场所内住人的。 2.锁闭安全出口、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金属栅栏及在疏散通道、走道、楼梯间处堆放货物或其它影响人员疏散的物品的。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4.防火间距不足的。 5.消防设施不齐全的。 6.违规用火用电用气,乱拉乱接电线电器的。 7.场所内特别是吊顶、墙面采用大量可燃装修材料的。 8.未签订防火自律公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的。 (三)整治标准 “三小”场所整治标准见附件1。对于不在上述范围的其他商店、工厂、娱乐场所均严格按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执行。 既有建筑整治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纪要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20号)(见附件2)执行。 “三合一”建筑的整治标准:在作为生产车间或仓库使用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企业,其员工宿舍应全部搬离该建筑,实现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车间或仓库的完全分离。对少数员工集体宿舍与厂房或仓库进行完全分离暂时确有困难的又符合既有建筑范围的场所可以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纪要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20号)执行。 四、整治目标 通过重点整治,加强各级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增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普遍提高员工防火灭火知识,明显减少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三小”场所、“三合一”、既有建筑火灾事故的发生,稳定火灾形势。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各乡镇、办事处建立和完善日常消防巡查管理机构。 (二)在市、县(区)、乡镇(办事处)政府建立起消防联席会议工作制度、消防责任制考评制度、火灾隐患通报制度、火灾隐患公示制度、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消防安全隐患一票否决制度等六项消防管理制度。 (三)明显增强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安全自抓、隐患自除、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消防责任主体意识,务工人员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率达到100%,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能力明显提高。 (四)按应建标准,主要道路市政消火栓建设达到100%。 (五)各中心镇、重点镇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办事处)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 (六)消除“三小”场所锁闭安全出口、堵塞占用安全通道等安全隐患,总量控制生产经营性场所住人现象,“三合一”建筑按标准实施整改。 (七)新建建筑物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 五、整治时间、步骤、方法和措施 专项整治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督促整治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按照整治标准,坚决消除火灾隐患。同时,各县、区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特点及火灾形势的分布规律,突出整治重点,落实办公保障经费,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一)组织部署、宣传发动阶段(4月10日至4月30日) 各县、区和各镇、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制定消防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逐级召开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层层签订整治工作责任书,整治工作要将责任落实到人,采取集体负总责、个人分片包干的方式,各县(区)领导要分工负责若干镇(街道)的整治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要分工负责若干村(居)的整治工作,各村(居)领导要分工负责若干场所的整治工作,确保每个镇(街道)、村(居)、场所均有领导干部负责督促指导整治工作。市和各县区各有关职能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能和专项行动分工履行整治工作责任。 市政府将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专项整治公告,将《惠州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和《广东省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纪要》公布于众。各县区、各部门要把宣传发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并贯穿于专项行动整治工作的全过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范围、标准、措施和要求;设立隐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并将整治方案和《惠州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印发至各镇(街道办事处)、各村委会(居委会)和相关场所。各县、区要组织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委会(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和整治办公室人员到公安消防部门接受整治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各类整治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到公安消防部门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二)调查摸底和自查整改阶段(4月30日至6月30日) 各县、区要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对所有列入整治范围的场所进行清查,分别建档造册,发出《惠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记录》(附件3),并动员各场所对照治理标准开展自查和消除隐患工作,调查摸底情况应实行计算机管理。各“三小”场所应对照《惠州市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进行自查自改,各县、区要组织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场所逐一进行造册登记、检查,督促其认真对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及规定进行整改,“三小”场所中的小娱乐场所和既有建筑应到各县(区)消防机构补办消防手续。凡是在1998年9月1日《消防法》实施之前建成的应督促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检查;《消防法》实施之后建成的应督促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审核、验收。“三合一”建筑中员工集体宿舍的居住人员必须于2007年7月1日前全部自行撤离。 各县(区)于6月30日前将《惠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记录》摸查情况上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统一行动和联合清理整治阶段(7月1日至11月30日,部分场所整改时间可适当延长) 1.从7月1日起,各地专项治理办公室根据前一阶段调查摸底的《惠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记录》,对列入专项行动整治范围的所有场所逐一进行对照检查,要求“三小”场所和“三合一”建筑负责人按照《惠州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和“三合一”建筑整治的要求对“三小”场所和“三合一”建筑进行整改。既有建筑按照广东省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纪要》进行整改并作如下处理: 小档口、小作坊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惠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记录》上签署具体意见。对不符合整治要求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采取措施督促进行整治,对不符合治理标准的“三合一”场所、家庭作坊、人员密集场所,应对其相关人员实施强制撤离。对小娱乐场所和未经消防审核、验收而又已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应督促其按规定向县(区)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检查或消防审核、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发出《复查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公众聚集场所还应申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2.市、县(区)各职能部门对列入整治范围的场所办理各项审批、年审工作要严格审查其消防安全条件。对法律法规未将消防安全条件列为审批前置条件的场所,无法提供消防许可文书的,应以书面督促其限期向消防部门补办,并将其列为本部门事后监督的重点对象。对公安消防部门、安监部门已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业整顿的场所,公安消防、安监部门应通报相关部门,任何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审批或通过相关证照的年审。 3.清理整治过程中,各地要以督促、动员业主主动整改为主要手段,对在2007年11月30日前仍未取得相关消防手续的“三小”场所、既有建筑和公众聚集场所,相关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2号令)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80号令)的要求撤消相关批准文件或终止其生产、经营资格(资质),对依法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场所,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查封、取缔、责令停业等处理。 4.各县区在整治过程中应遵循“尊重历史,整治隐患”的原则,对一些整治难度大的场所积极应用智能型推闩式门锁、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救逃生梯等技术防范措施,提高消防安全系数。整治期间,为方便群众,各县(区)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成立多个具备消防施工资质的技术服务队伍到各镇(街道)就近提供服务。 (四)验收总结和巩固整治阶段(12月1日至12月30日) 各县、区应及时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批评并作出处理,并将整治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将于2007年12月中下旬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作为2007年度消防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在本阶段,各县、区应对所有列入整治的场所进行一次复核,防止出现疏漏或隐患回潮现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认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把专项治理作为加强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集中力量认真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治理中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又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予以曝光。同时,将防火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1.惠州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 2.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纪要的通知》 3.《惠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记录》式样惠州市安监局惠州市公安消防局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1惠州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 本标准仅适用于既有“三小”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其它既有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如省出台新的“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以省标准为准。 一、“三小”场所的范围 (一)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 (二)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住宿等场所)。 (三)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二、小档口治理要求 (一)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 (二)经营场所与同一建筑物住宿部位应采取不燃楼板、实体墙或乙级防火门分隔,住宿部位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住宿部位和二层及二层以上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经营场所应设置逃生出口并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如有通向屋顶的门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三)场所内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 (四)经营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 (五)经营场所的吊顶、墙面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装修。 (六)建筑物中的疏散门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 (七)必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 三、小作坊治理要求 (一)与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的,建筑物之间应采用砖墙分隔,开设窗口的应错开设置;车间、仓库和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二)严禁在地下室和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设置任何住宿场所。 (三)在设置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的,应限期搬迁;限期搬迁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措施,使建筑物符合下列条件,同时宿舍之间以及与其它场所之间应采用实体墙分隔,住宿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设置在车间、仓库、办公以下的楼层,且只设置在首层或二层; 2.员工宿舍能单独设置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楼梯,且疏散楼梯通向平屋面的,可设置在其它楼层; 3.疏散楼梯为封闭楼梯间,且能通向平屋面的,家庭住宅可设置在其它楼层。 (四)丙类生产性场所必须设置通向平屋顶的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外通廊式厂房除外),楼梯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通向平屋顶的门、安全出口门需锁闭的,应采用安全控制与逃生门锁。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仅设置一条疏散楼梯的建筑物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三层以上的则应设置固定铁爬梯。 (五)生产性场所的生产车间、员工宿舍外窗和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员工宿舍外窗和阳台等部位已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必须拆除;生产车间已经设置的,应当拆除或者在每个楼层的不同方位开启两个高度不小于100厘米、宽度不小于80厘米的紧急逃生口。逃生出口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六)生产性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套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物体上。 (七)生产性场所应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或消防卷盘。确无法设置的,必须在每个楼层配置不少于一具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并按每75平方米配备2个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八)在建筑内部或毗连处不得设置各类发电机、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高压电容器或多油开关等设施,如必须设置的,应采用砖墙分隔。 (九)疏散楼梯在首层应采用实体墙与生产、储存场所分隔。 (十)紧急逃生出口和疏散楼梯处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及电铃等警报装置。 (十一)电梯井、管道井与住宿部位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十二)必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 四、小娱乐场所治理要求 (一)经营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二)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安全出口)。 (三)场所与建筑物其他部位(包括住宿部分)应采取砖墙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建筑物中的疏散门应向外开启。 (四)厨房应采用砖墙与其它部位隔开。 (五)应设置简易喷水灭火系统。 (六)场所内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标标志及火灾事故照明。 (七)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 (八)建筑物中的吊顶、墙面的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九)必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附件2广东省公安厅文件粤公通字〔2006〕32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纪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 为规范我省既有建筑物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厅消防局于2006年8月9日在汕头市召开了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要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补办消防相关手续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9月1日)施行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应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使其取得符合整改要求的《复查意见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应予补办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既有建筑物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时,申报的图纸应正式打印,并经申报方确认。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厅消防局联系。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纪要 为规范我省既有建筑物消防安全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火灾发生,2006年8月9日,省公安消防总队在汕头市召开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参加会议的有公安部消防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州市设计院和广东省、汕头市、东莞市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领导、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共14人。与会代表深入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对既有建筑物进行现场勘察,听取了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和汕头支队对汕头、揭阳两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有关调研情况介绍,结合既有建筑物现状,对其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整治的技术要求进行了充分论证,达成一致意见,纪要如下: 一、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或受经济条件制约,城乡建设快速无序发展,造成我省相当部分既有建筑物缺乏必要的消防设施和防火分隔措施,有的还将人员住宿场所与加工、仓储等场所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进行消防安全治理过程中,对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单层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且不超过1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的丙类加工生产(含设有中间仓库)既有建筑物补办消防相关手续时,可按下列消防技术要求执行。 二、既有建筑物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采用实体砖墙分隔;因采光确需要在实体砖墙上设窗的,相邻建筑物的窗口应错开设置,错开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2、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物为两层的,可采用敞开式楼梯;超过两层的,疏散楼梯均应直通平屋面,在首层应采用实体砖墙与生产、储存场所分隔并直通室外。 3、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四层,且只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应配备安全可靠、便于疏散的消防救生梯;每层建筑面积大于400平方米或超过四层的应增设一部不燃烧体疏散楼梯。 4、通向室外、楼梯或平屋面的门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或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 5、建筑物内不应设置住宿场所。对已经设置住宿场所的,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居住场所应设置在车间、仓库以下楼层,住宿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隔开。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家庭居住场所,疏散楼梯应通向平屋面。 6、室外楼梯正对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设其他门窗洞口。 7、建筑物外窗或阳台等部位已经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员工集体宿舍,每层应设2个紧急逃生口; (2)家庭居住场所应在适当部位设置紧急逃生口; (3)生产车间每层应设置2个紧急逃生口; (4)紧急逃生口的尺寸不应小于100厘米×80厘米,并必须配备安全可靠、便于疏散的消防救生梯(首层除外);逃生出口不得上锁,如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8、电气线路应穿金属套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 9、车间、仓库与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烧体墙分隔,墙应砌至顶板底部;在建筑内部或毗连设置各类发电机等设备的,应采用实体砖墙分隔。 10、电梯井、管道井与住宿部位应采用不燃烧体分隔。 11、室内消火栓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当采用管径不小于65毫米的市政给水管网作为消防水源时,可设置流量不小于5升\/秒(18立方米\/小时)的管道泵作为加压设备,消火栓竖管不应小于50毫米; (2)当市政给水管网管径小于65毫米或没有市政给水管网时,可设置一个不小于9立方米的水池或天面消防水箱,并设置流量不小于5升\/秒(18立方米\/小时)的管道泵作为加压设备,消火栓竖管不应小于500毫米; (3)消火栓装置应配置水枪、水带或消防软管卷盘; (4)有条件的宜设置简易喷淋装置。 12、疏散通道、紧急逃生口、疏散楼梯处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3、建筑物内每层应设电铃等警报装置,住宿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 14、本要求未作出规定的,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三、丁、戊类既有建筑物可参照上列技术要求执行。其他既有建筑物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按有关消防技术要求执行。附件3编号:____ 镇(乡、街道、场) ____ 村(社区)第 __ 号 惠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___ 年 月____日 被检查单位(场所)名称: _________ 联系电话: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场所)名称: 地址: 建筑物数量: 幢 最高建筑层数: 层 建筑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 □ 砖木混合结构□ 其他□ 占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员工数量: 人 生产经营范围 工商注册情况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 工 许可证 房屋权属证书 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 验收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企业 □ 个体工商户□ 未注册 □ 有办理□ 未办理□ 有办理□ 未办理□ 有办理□ 未办理□ 有办理□ 未办理□ 有办理□ 未办理□ 有办理□ 未办理□ 有办理□ 未办理□ 用 途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其他: 疏散出口情况 楼梯设置: 一座□ 两座□ 两座以上□ 楼梯直通天面:是□ 否□ 消防设施情况 灭火器配置数量: 具 应急照明灯数量: 具 室内消火栓:有□ 无□ 喷淋设施:有□ 无□ 火灾报警系统:有□ 无□ 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对照惠州市“三小”场所、“三合一”建筑、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工作要求,场所属于 □小档口 □小作坊 □小娱乐场所 □ “三合一”建筑 □既有建筑 □其他 属于“三小” 场所的单位、场所 不属于“三小” 场所的单位、场所 法定代表人或业 主 承 诺 对照《惠州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本单位(场所)属于____,现已组织人员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自查。对不符合整治标准的消防安全隐患,我单位(场所)将依时进行整改,否则,我单位(场所)愿意接受关停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业主签名: 年 月 日 对照《惠州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本单位(场所)不属于“三小” 场所,现已组织人员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自查。对未办理的有关手续,我单位(场所)将依时补办手续,否则,我单位(场所)愿意接受关停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检 查 内 容 和 情 况 类 型 “三小”场所的范围 存 在 问 题 小档口 经营面积在300m2以下以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等 □1. 经营场所内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2. 建筑内的楼梯未通向平屋顶□3. 通向屋顶的门上锁或未采用推闩式门锁□4. 住宿部分未设置逃生出口□5. 住宿部分未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6. 住宿部分未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7. 场所内未按要求配备ABC干粉灭火器□8.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9. 违规用火用电用气□10. 经营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未穿阻燃线管保护□11. 建筑物中的吊顶、墙面的装修采用可燃材料□12. 锁闭安全出口,□13. 在疏散通道、走道、楼梯间处堆放影响人员疏散的物品□14. 未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自律公约小作坊 每层建筑面积在250 m2以下以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住宿等场所) □1. 生产性场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2. 生产场所与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建筑物之间未按要求采用实体墙分隔□3. 在地下室设置住宿场所□4. 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设置住宿场所□5. 在设置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6. 在设置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家庭住宅□7. 甲、乙、丙类生产性场所未按要求设置封闭梯间或室外楼梯□8. 通向屋顶的门上锁,未采用推闩式门锁□9. 场所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10. 生产车间未按要求设置紧急逃生出口□11. 电气线路的敷设未穿阻燃线管保护□12. 场所内未按要求配备ABC干粉灭火器□13. 未按要求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14. 违规设置各类发电机、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15. 采用可燃材料装修□16. 未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自律公约小娱乐场所 建筑面积在200 m2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美容美发店(院)等 □1. 未按要求设置两个安全出口□2. 经营场所内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3. 场所与建筑物其他部位未采取不燃实体墙分隔□4. 未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5. 厨房未采用实体砖墙与其它场所隔开□6. 未设置简易喷水灭火系统□7. 场所内未按要求配备ABC干粉灭火器□8. 未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9. 违规用火用电用气□10. 经营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未穿管保护□11. 建筑物中的吊顶、墙面的装修采用可燃材料□12. 锁闭安全出口□13. 设置影响人员疏散金属栅栏和防盗网□14. 在疏散通道、走道、楼梯堆放影响人员疏散的物品□15. 未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自律公约 村(居)委 整治意见 经复核,该场所属于 ­­­__ _, 对照《惠州市“三小” 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求》,该场所存在 等不符合“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的,限期于 __ 年 月 _ 日改正,对于逾期不整改的,将对此场所实施关停。 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复核,该单位场所不属于“三小” 场所,主要经营生产 ,该单位(场所)未办理 等手续,限期于限期于 年 月 日补办相关手续,对于逾期不补办的,将对此场所实施关停。 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道 专项治理办 复查意见 经复查,该¨小档口 小作坊 ¨小娱乐场所 ¨“三合一”建筑 已对照《惠州市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要求》和“三合一”建筑整治要求 口 完成整改事项,符合整治要求 ¨ 已完成第 项整改,未完成第 项整改,不符合整治要求 “三合一”建筑内的员工集体宿舍 口已搬迁 口未搬迁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镇、街道 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意 见 领导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此表一式四份,填报单位、场所存档一份,村(社区)一份,镇(乡、街道、场)专项治理办一份,市专项治理办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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