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4项证明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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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办函〔2018〕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要求,为进一步简政便民、优化服务,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取消《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惠府〔2016〕148号)和《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惠府〔2017〕9号)设定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情况证明、死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情况证明等4项证明事项。对取消的证明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开具证明的单位也不再开具。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证明事项材料收取单位,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确保证明事项取消落到实处。同时,各单位对清理出来的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必须于今年12月20日前发文取消。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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