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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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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粤办函〔2021〕1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督促目录内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中府〔2013〕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4日 附件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序号项目类别项目内容规模标准及范围行政监督部门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工程交通运输部门水利工程水利部门其他工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2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按照《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中府〔2019〕60号)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0号)执行自然资源部门矿业权交易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能源领域包括管道燃气、加气站、供热等;交通运输领域包括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其他公共交通等;水务领域包括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领域包括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渣)、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等;市政工程领域包括基础信息设施集约化建设等按照《中山市特许经营和有偿使用范围管理清单(试行)》(中府办函〔2021〕2号)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4国有产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租赁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等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出让财政部门5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分散采购项目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商务部门7海洋资源交易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出让全部自然资源部门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使用权出让8林权交易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全部自然资源部门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农业农村部门9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全部农业农村部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10市政公共资源城市公共场地、场所;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市政公共设施、空间等冠名权;湿地公园、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公共文化旅游体育设施;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按照《中山市特许经营和有偿使用范围管理清单(试行)》(中府办函〔2021〕2号)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11排污权交易定额出让排污权按照《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粤环〔2014〕21号)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执行生态环境部门公开拍卖排污权12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全部生态环境部门13用能权交易用能权交易全部能源部门14涉法涉诉资产处置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全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没资产处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15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不含政府采购项目)药品采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医保部门医用耗材采购16河流资源交易河流、经营性河域、滩涂、湿地等有限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出让,养护权承包项目的出让、转让、合作全部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河砂开采权出让全部水利部门水权交易按照《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粤府令第228号、第275号)规定执行水利部门17空域使用权交易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权出让转让全部民航部门18耕地储备指标交易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项目全部自然资源部门19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中型、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增量指标竞价全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20财政性资金购买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按照《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粤办函〔2020〕332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21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港口码头、民办教育、加油站、搅拌站、砂石堆场、屠宰场等按照《中山市特许经营和有偿使用范围管理清单(试行)》(中府办函〔2021〕2号)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上网竞价按照《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中府〔2019〕69号)执行自然资源部门22“三旧”改造项目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项目、需公开遴选合作企业的旧厂房升级改造项目及综合改造项目按照《中山市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中府〔2020〕94号文)、《中山市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实施细则》(中府〔2020〕95号文)执行城市更新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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