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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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办〔2011〕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府〔2010〕171号)和《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惠府〔2011〕72号)中关于实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制度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贯彻实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法制机构受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经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统一登记。 (二)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在出具的审核说明或审查意见中注明:“根据《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此文在发文前应由市法制局统一编号,并在文件上标注编号后方可发布”。 (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统一编号,然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在发文时将该编号标注在规范性文件首页右上角,以此作为通过合法性审查、准予发布的标识。 (四)市政府办公室将正式印发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法制机构受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经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按规定要求统一登记。 (二)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受理的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在出具的审查意见中注明:“根据《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此文在发文前应由市法制局统一编号,并在文件上标注编号后方可发布”。 (三)在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修改完善后、正式印发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统一编号,然后由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发文时将该编号标注在规范性文件首页右上角,以此作为通过合法性审查、准予发布的标识。 (四)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将正式印发的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本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核审后送市政府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公报上统一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本机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方法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采取分开登记、分开编号的方式,具体编号方法为: (一)编号结构。 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编号结构为:HFGS—××××—×××。 2.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编号结构为:HBGS—××××—×××。 (二)编号结构说明。 1.HF、HB分别代表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拼音字母缩写,H即“惠州”,F即“政府”,B即“部门”。 2.GS是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拼音字母缩写。 3. ××××:四位数字码,表示发文年度。 4. ×××:三位数字码为审查文件顺序号,按审查通过的时间顺序递进。 例如:审查编号HFGS—2012—001即为惠州市政府2012年发布的第一件规范性文件。 (三)审查编号标识位置。 审查编号用4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规范性文件首页第一行右上角,发文机关标识之上。 四、各县、区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办法 各县、区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制度的具体登记、编号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作出规定。 五、实施时限 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制度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制度于2012年7月1日前实施。 六、相关要求 市政府法制机构要不断加强对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监督指导,适时对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贯彻实施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制度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未按市政府规定时限和要求实施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制度或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在规定载体统一发布而擅自制定和公布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违反本《通知》规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县、区政府于2012年7月31日前将本县、区实施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制度情况报告市政府(径送市法制局)。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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