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明确我市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工作主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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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办函〔2011〕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新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经十届1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管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作如下调整: (一)市房产管理局作为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同时履行对惠城区相关工作的直接监管部门职责。其他县、区可参照分别指定监管部门。 (二)惠城区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由惠城区政府指定。其他县、区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工作可委托房屋征收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屋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管,进一步健全对相关中介机构的监管机制和管理制度,确保其依法依规运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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