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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政府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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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办〔2011〕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关心和爱护我市老年人,让老年人共享“幸福惠州”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十届1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2011年9月1日起,对我市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政府津贴。为切实做好对我市老年人政府津贴的发放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惠州市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一)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 (二)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 (三)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 三、费用分担 对我市老年人发放政府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各级财政应将政府津贴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并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由市财政局和市老龄办共同组织实施。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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