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惠州市金山污水处理厂二期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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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2010〕104号 根据惠州市及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征收惠城区三栋镇沙澳村外江源地段约240亩集体土地,作惠州市金山湖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项目用地,按程序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权属、面积。 拟征地块位于惠城区三栋镇沙澳村外江源,属三栋镇沙澳村集体土地,面积约240亩。土地四至范围:东面为西枝江防洪堤,西面为惠澳大道,南面为金山湖污水厂一期用地,北面为四环路,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的四类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地类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元\/亩) 耕地(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 39000养殖水面(鱼塘) 40500园 地 30000林 地 12000 (二)青苗、零星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第67号令)的四类区补偿标准执行。 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三栋镇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596249)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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