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整体改扩建工程房屋拆迁及管线迁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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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2010〕59号 为确保在2012年前完成市中心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障水平,市政府决定依法拆迁市中心人民医院整体改扩建工程范围内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市中心人民医院整体改扩建工程房屋拆迁及管线迁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和对象。 (一)拆迁范围:鹅岭北路25号、27号、29号、33号、35号、37号、47号;鹅岭北路41号市中心人民医院鹅岭四栋及东片、西片所有住宅房屋和部分医疗用房屋。具体拆迁范围以该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为准。鹅岭北路41号市中心人民医院院区内保留综合楼、西楼、放疗楼、核医学楼、北楼、医技楼。 (二)拆迁对象: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范围内除应保留的房屋外的各种建(构)筑物和临时建(构)筑物;影响施工的各种管线和建(构)筑物。 二、拆迁时间。 房屋拆迁的时限以《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为准;管线迁移时限以迁移通知规定的时间为准。 三、拆迁的组织实施。 由市政府组成的市中心人民医院整体改扩建工程拆迁工作小组统一指挥,市中心人民医院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拆迁管理、协调职能;市政府督查办做好拆迁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确保拆迁工作顺利实施。 四、补偿安置。 (一)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拆迁范围内须拆迁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各类永久性建(构)筑物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中心人民医院整体改扩建工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拆迁安置补偿。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依法不予补偿。 (三)拆迁范围内需迁移的各种管线由各管线权属单位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确认的位置,自行组织实施。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安置工作结束,在拆迁范围内,不得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或装修房屋,禁止房屋买卖、租赁、赠与、调换产权。 六、拆迁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拆迁人和有关单位开展房屋拆迁、管线迁移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等工作。对按照本《通告》拆迁建(构)筑物和迁移管线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侮辱、殴打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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