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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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2010〕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09〕160号)、《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惠府令第63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5月1日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惠州市及各区(含开发区)城市管理领域的城市规划、建设、房屋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燃气、工商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能。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规划区范围内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三)行使城市建设及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六)行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管理、拆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能。 上述行政执法职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无效。 对于纳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范围的事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要求,继续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业管理、设施维护、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职责。 三、市、区城乡规划建设、环卫、公用事业、园林、环保、房管、工商、公安、监察、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和《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惠府令第63号)的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同开展专项执法活动。 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应建立协调有序、密切配合、反应快捷的工作机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单位实施行政许可、颁发证照和项目审批中与城管执法有关的情况和事项抄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定期将查处的案件分类抄送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特此公告。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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