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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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惠府〔2008〕29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保障防洪、供水和航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东江河道违法采砂行为和违法设置的堆砂场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东江河道惠州市区惠城区辖区段的违法采砂船舶、运砂船舶以及违法设置的堆砂场,超载、超限运砂车辆。 二、整治工作由惠州市河道采砂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惠城区政府,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局、公路局、公安交警支队,东江航道局和惠州海事局等单位组织实施。其中,惠城区政府牵头组织对违法堆砂场的清理整治工作,市水利局牵头组织对违法采砂、运砂船舶以及超载、超限运砂车辆的清理整治工作。 三、在省水利厅规定的东江河道惠州市区惠城区辖区段河砂禁采区范围内,禁止一切采砂船(含其它采砂设备)从事采砂活动,违者按照《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市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违法采砂作业工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可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法锚泊、停泊和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由惠州海事局依法处理。 五、整治范围内违法设置的堆砂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关闭并恢复原状,逾期不自行关闭的,一律依法取缔,封堵进出堆砂场道路,拆除场地内违法建筑物,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六、对超载、超限的运砂车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路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在禁采区内的采砂船(含其它采砂设备)、运砂船,应停止作业并自行离开该河段。 八、在整治范围内的所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要高度重视,配合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要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决打击干扰整治工作的违法行为。 九、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宣传,通力合作,依法开展整治工作。对阻挠、抗拒执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惠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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