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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入社保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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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入社保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09〕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精神,实现医疗保险的城乡统筹,建立适应我市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经十届8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5月1日起将我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社保部门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职能 从2009年5月1日起,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行政职能划归市劳动保障局,人员编制划归市社保基金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保合并工作的组织、推进工作。 各县、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行政管理职能划归县、区劳动保障局,业务经办和基金管理职能划归县、区社保分局,人员编制其中1名划归县、区劳动保障局,其余划归社保分局。 将现有的乡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更名为“社会保险管理所”,维持现有人员和经费供给渠道,有条件的地方与劳动保障所合署办公,行政职能归口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经办业务接受县、区社保分局的领导,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现行农村基层干部、被征地农民、农村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以及即将推行的农村村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信息录入、基金征集、待遇审核等工作。 二、划转基金 从2009年5月1日零时起,各县(区)、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结余基金移交各县、区社保分局管理,由各县、区社保分局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9年度的相关政策,负责审核、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惠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市直统一管理。 三、划转信息数据 2009年5月1日后,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应将原有的参保人员信息数据逐步移交给各县、区社保分局,纳入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各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应购置电脑设备,并保证能通过网络与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联网,实现参保人员信息的网络化管理。 四、工作要求 建立城乡统筹、一体化管理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及建设“惠民之州”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各项工作。 一是各县、区政府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继续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和扩面工作,巩固100%参保率。要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划归社保管理后的人员和经费供给,保证原有工作人员不减、编制不减、经费不减,并根据工作实际,适当增加人员和工作经费,保障县(区)、乡镇(街道)工作机构的正常运行。 二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与相关工作部门协调,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社保合并管理的各项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合理制定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加强业务监管,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的接收、管理等工作。 三是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快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改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各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社保部门,为参保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四是各级审计部门要尽快完成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合并工作。 附件:惠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入社保管理工作方案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惠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入社保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精神,实现医疗保险的城乡统筹,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先行先试”为指导,进一步整合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体系,建立适应我市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主要工作 (一)整合制度,建立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现行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按照缴费负担基本不变,适当提高待遇的原则,建立起不论城乡户籍、不论有无职业,统一管理、分类缴费、分别享受不同待遇的全市一体化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制定具体制度及相关配套政策,报市政府审定。 (二)整合管理模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社保管理后,将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即统一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药品、诊疗项目和基金支付范围,统一结算方式,统一定点机构等。 (三)整合基金。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的共济作用。 (四)整合信息数据。将现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建立的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并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根据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方案,建立新的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系统延伸到乡镇和农村,通过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联网,实现参保群众在本市内就医即时报销,方便群众。 (五)整合管理职能。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行政职能划归市劳动保障局,在市劳动保障局内设立医疗保险科,适当增加人员编制,专职负责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拟定和组织实施工作。人员编制划归市社保基金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社保合并的组织推进等工作。 各县、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行政管理职能划归县、区劳动保障局,业务经办和基金管理职能划归县、区社保分局。人员编制其中1名划归县、区劳动保障局,其余划归社保分局。 将现有的乡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更名为“社会保险管理所”,维持现有人员、经费供给渠道,有条件的地方与劳动保障所合署办公,行政职能归口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经办业务接受县、区社保分局的领导,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现行农村基层干部、被征地农民、农村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以及即将推行的农村村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信息录入、基金征集、待遇审核等工作。 三、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县(区)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县、区政府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继续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扩面工作,巩固100%参保率。要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划归社保管理后的人员、经费,保证原有工作人员编制不减、工作经费不减,并根据工作实际,适当增加人员和工作经费,保障县(区)、乡镇(街道)工作机构的正常运行。 (二)市编办。商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订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编制问题。 (三)劳动保障部门。完成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的制度设计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社保合并的组织推进工作。 (四)市社保基金局及各分局。根据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内容,制订相关工作流程,规范办事程序。组织各县、区社保分局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的接收、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信息系统联网,做好医疗保险待遇的审核、基金征收及拨付工作。 (五)卫生部门。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体移交的各项准备工作;配合审计、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和基金管理移交工作。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改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六)审计部门。做好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并配合卫生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基金管理的交接工作。 (七)财政部门。配合卫生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整体交接工作,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做好基金管理工作。 四、工作计划 (一)职能整合。 从5月1日起,在保持原有政策和管理模式下,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行政职能划归劳动保障局,人员编制划归市社保基金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保合并工作的组织、推进工作;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余资金交由社保分局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待遇审核、拨付由社保分局负责管理。 (二)完善制度。 5月底前,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完成《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同时,由该局会同有关部门5月底前完成《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等各项配套政策的制定工作,按程序批准后印发实施。 (三)业务接收。 5月底前,审计部门完成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6月底前,社保部门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员数据接收和信息系统的建设。 7月1日起,实行一体化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五、工作保障 (一)成立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仕芳同志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郭葆明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编办、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社保基金管理、地税、物价、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兼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局长李运武同志担任。 (二)适当增加人员编制。为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管理,市及各县、区分局需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险管理所的指导和全市72个乡镇卫生院,1052个卫生站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监督检查。由市编办商市劳动保障局对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增加一定的人员编制问题制订方案后报市编委会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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