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金石一路东段道路工程征地的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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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石一路东段道路工程征地的预公告惠府〔2008〕153号 根据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征收汝湖镇虾村位于金石一路西段至先科大道之间的集体土地,作为金石一路东段道路工程建设用地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拟征收地块位于金石一路西段至先科大道之间的金石一路东段道路工程范围内,属汝湖镇虾村集体土地,总面积约139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三类区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地 类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元\/亩)耕地(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42900养殖水面(鱼塘)44553.33园 地33000林 地13200 (二)青苗、零星青苗、临时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三类区补偿标准执行。 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到汝湖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796886)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惠州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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