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惠州市龙丰白头岭大石壁段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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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龙丰白头岭大石壁段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惠府〔2008〕57号 根据惠州市及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征收龙丰白头岭、大石壁地段约342亩集体土地,作为红花湖景区用地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和面积。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龙丰街道办事处白头岭、大石壁地段,面积共约342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三类区标准执行。青苗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39号)三类区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地类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元\/亩)青苗补偿费(元\/亩)耕地429001550鱼塘44553.331850园地33000 林地13200 (二)集体建设用地(含住宅建设用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每亩42900元。 (三)宅基地及其地上永久性房屋拆迁补偿。 1. 符合条件并需要安排宅基地建设房屋的,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39号)给予补偿。 2. 实行货币补偿的,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四)零星青苗、临时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39号)执行。 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龙丰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268527)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惠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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