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惠州大堤(南堤)堤路贯通工程水利防洪建设用地征收的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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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大堤(南堤)堤路贯通工程水利防洪建设用地征收的预公告惠府〔2008〕47号 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政府拟依法征收(征用)原惠州大堤(南堤)堤路贯通工程建设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作为惠州大堤(南堤)堤路贯通工程水利防洪建设用地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和面积。 拟征用地从惠州市东江制药厂起,沿东江边经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惠州公司(油库)、惠城发电厂、惠升印染联合有限公司、梅湖工业区废水处理站、紫金村、沙墩头村、惠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至津头湖村,全长约10公里,土地面积约60公顷。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见下表:地 类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元\/公顷)耕地(菜地、旱地、宅基地) 643500园 地 495000林 地198000养殖水面(鱼塘) 668300 (二)国有土地按取得土地成本给予补偿,即付给农民的征地款、缴交政府的地价款、出让金和土地平整费用(以评估机构的评估审核为准)。 (三)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补偿。 1. 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永久性房屋拆迁补偿按如下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框架结构混合结构砖瓦结构1900元\/平方米1850元\/平方米 1700元\/平方米 2. 临时性房屋、青苗、零星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39号)执行。 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到江南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213381)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五、被征地农民的社保问题,由社保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解决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按规定办理。 特此预公告。惠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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