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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南四环路道路建设项目用地征收的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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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南四环路道路建设项目用地征收的预公告惠府〔2007〕145号 根据惠州市及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决定依法征收市南四环路沿线6520亩集体土地,作为市南四环路道路建设项目用地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拟征土地位于惠城区陈江街道办事处、惠环街道办事处、河南岸街道办事处、三栋镇、马安镇和惠阳区镇隆镇的市南四环路沿线,属村集体土地,面积约6520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执行。具体见下表: (二)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三)宅基地上永久性房屋拆迁补偿:符合条件并需要安排宅基地的,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的,参照《惠城区市政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标准》给予补偿。 (四)青苗、临时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执行。 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相应的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 陈江国土资源所3322652、惠环国土资源所2608339、河南岸国土资源所2500328、三栋国土资源所2596249、马安国土资源所3615860、惠阳镇隆国土资源所3955998)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惠州市人民政府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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