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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水口七井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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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水口七井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预公告惠府〔2007〕73号 根据惠州市和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决定依法征收水口七井段约500亩集体土地,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及工业项目用地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征收地块位于水口七井段,属水口街道办事处上村、姚村、大和、三联村的集体土地,面积共500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三类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青苗补偿按《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惠府办〔2005〕62号)及《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执行。具体见下表:地类 土地补偿费安置 补助费(元\/亩) 青苗补偿费(元\/亩) 耕地429001500 鱼塘 44553.33 1800 园地 33000 10000 林地13200 (二)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每亩42900元给予补偿。 (三)宅基地上永久性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符合条件并需要安排宅基地建设房屋的,按《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给予补偿。 2.实行货币补偿的,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给予补偿。无法达成一致的,按评估价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进行补偿。 (四)零星青苗、临时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按《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执行。青苗补偿每亩最高上限不超过10000元。 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水口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313868)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惠州市人民政府二OO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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