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征收惠州大堤(南堤)加固工程建设及堤路贯通工程用地的预公告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关于征收惠州大堤(南堤)加固工程建设及堤路贯通工程用地的预公告惠府〔2007〕77号 根据市政府《关于惠州大堤加固工程建设的通告》(惠府〔1998〕95号)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届七次〔2007〕7号)及原省计委《关于惠州大堤安全达标加固工程设计复查的批复》(粤计农〔1999〕078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依法征收(征用)原惠州大堤(南堤)加固工程建设及堤路贯通工程建设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作为惠州大堤(南堤)加固工程建设及堤路贯通工程建设用地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和面积。 东至津头湖南蛇岭,南至道路,西至大瑞坑,北至东江,沿线经惠河高速公路惠州大桥、下湖、东江枢纽工程栏河坝,全长约3000米。土地面积约15公顷(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见下表:地 类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元\/公顷) 耕地(旱地、宅基地)643500 园 地 495000 林 地198000 养殖水面(鱼塘)668300 (二)青苗、零星青苗、临时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和《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惠府办〔2005〕62号)执行。 (三)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永久性房屋拆迁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1.符合条件并需要安排宅基地建设房屋的,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和《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给予补偿。 2.实行货币补偿的,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无法达成一致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四)国有建设用地按取得土地成本给予补偿,即付给农民的征地款、缴交政府的地价款、出让金和土地平整费用(以评估机构评估为准)。 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到江南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213381)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惠州市人民政府二OO七年七月十三日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