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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亚湾开发区2017年度第三批次(地块A、C、D)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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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2018〕67号 根据惠州市和大亚湾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大亚湾开发区201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0)〔2018〕11号),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依法征收大亚湾开发区澳头街道小桂村陈屋经济合作社、小桂村黎屋经济合作社及霞涌街道下莲塘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约65.4724亩,作为大亚湾开发区2017年度第三批次(地块A、C、D)城镇建设用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需征收土地位于大亚湾开发区澳头街道小桂村陈屋经济合作社、小桂村黎屋经济合作社及霞涌街道下莲塘股份合作经济社地段,属大亚湾开发区澳头街道小桂村陈屋经济合作社、小桂村黎屋经济合作社及霞涌街道下莲塘股份合作经济社的集体土地,面积约为65.4724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二、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规定的五类区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地 类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元\/亩)耕 地50,400园 地38,767林 地19,067养殖水面52,300未利用地15,467(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执行。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澳头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5576446)和霞涌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5583047)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特此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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