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仲恺高新区2015年度第四批次(水口片)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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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2016〕122号 根据惠州市和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2015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300号),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依法征收惠城区水口街道横沙、上马、下马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3820公顷、水口街道旺园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4010公顷、水口街道一条龙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5.6174公顷,合计16.4004公顷集体土地,作为惠州市仲恺高新区2015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需征收地块位于惠城区水口街道,征收面积约16.4004公顷,其中:0.3820公顷属水口街道横沙、上马、下马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4010公顷属水口街道旺园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5.6174公顷属水口街道一条龙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二、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规定的三类区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地 类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元\/亩)耕 地52000园 地40000林 地18467养殖水面54000未利用土地16000(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执行。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水口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313869)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永久性和临时性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特此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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