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城区2013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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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2016〕100号 根据惠州市和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惠州市惠城区2013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562号),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依法征收惠城区芦洲镇东胜村第八、第九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约3亩,作为惠城区2013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项目用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需征收土地位于惠城区芦洲镇东胜村第八、第九经济合作社地段,属惠城区芦洲镇东胜村第八、第九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面积约为3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二、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规定的四类区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地 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元\/亩)耕 地46800园 地36000林 地16667养殖水面48600未利用地14400(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执行。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芦洲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3287038)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特此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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