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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阳区2014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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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2015〕136号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惠州市惠阳区2014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1152号),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依法征收惠阳区淡水街道淡环村邓屋经济合作社、土湖经济联合社;惠阳经济开发区铁门扇经济联合社,铁门扇村下铁一、铁二、铁三、美丽、山三、山四经济合作社,象岭村河背山经济合作社;平潭镇经济联合总社,新田埔经济联合社,新田埔村布松坳、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七、第十、新屋经济合作社;秋长街道茶园经济联合社、岭湖经济联合社;新圩镇约场经济联合社;永湖镇淡塘村山头、山尾经济合作社,老围下经济联合社,麻溪经济联合社属下的30.2937公顷集体土地,作为惠阳区2014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需征地块位于惠阳区淡水街道淡环村邓屋经济合作社、土湖经济联合社;惠阳经济开发区铁门扇经济联合社,铁门扇村下铁一、铁二、铁三、美丽、山三、山四经济合作社,象岭村河背山经济合作社;平潭镇经济联合总社,新田埔经济联合社,新田埔村布松坳、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七、第十、新屋经济合作社;秋长街道茶园经济联合社、岭湖经济联合社;新圩镇约场经济联合社;永湖镇淡塘村山头、山尾经济合作社,老围下经济联合社,麻溪经济联合社。属惠阳区淡水街道淡环村邓屋经济合作社、土湖经济联合社;惠阳经济开发区铁门扇经济联合社,铁门扇村下铁一、铁二、铁三、美丽、山三、山四经济合作社,象岭村河背山经济合作社;平潭镇经济联合总社,新田埔经济联合社,新田埔村布松坳、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七、第十、新屋经济合作社;秋长街道茶园经济联合社、岭湖经济联合社;新圩镇约场经济联合社;永湖镇淡塘村山头、山尾经济合作社,老围下经济联合社,麻溪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共30.2937公顷(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二、补偿标准。(一)淡水街道、惠阳经济开发区、秋长街道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规定的五类区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地 类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元\/亩)耕 地39000园 地30000林 地13734养殖水面40500未利用地12000(二)平潭镇、新圩镇、永湖镇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规定的六类区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地 类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元\/亩)耕 地35100园 地27000林 地12400养殖水面36467未利用地10800(三)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执行。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淡水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3344193)、惠阳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3501693)、秋长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3557999)、平潭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3300102)、新圩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3333062)、永湖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3714053)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特此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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