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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阳区2012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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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2014〕80号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决定依法征收惠阳区平潭镇新田埔村下屋经济合作社、独石村塘背园经济合作社属下0.8766公顷集体土地,作为惠阳区2012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需征地块位于惠阳区平潭镇新田埔村,属惠阳区平潭镇新田埔村下屋经济合作社、独石村塘背园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四至范围:东至山地、南至果园、西至果园、北至鱼塘,面积共约0.8766公顷(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二、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规定的六类区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地 类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元\/亩)耕 地35100养殖水面36467园 地27000林 地12400未利用地10800(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执行。 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平潭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3300102)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公告发布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特此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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