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汝湖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惠府〔2015〕128号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征收惠城区汝湖镇水上社区范围内2.7亩集体土地,作为惠州市汝湖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用地,按程序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拟征地块位于惠城区汝湖镇水上社区范围内,属惠城区汝湖镇水上社区集体土地,面积共约2.7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二、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规定的三类区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地 类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元\/亩)耕 地52000园 地40000林 地18467养殖水面54000未利用地16000 (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执行。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汝湖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796886)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特此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13日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