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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榜山风景区绿化用地(鸡公丫)征地的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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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2012〕78号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拟对惠城区龙丰办事处上排、新村经济合作社位于红花湖风景区入口处至鸡公丫地段约125亩集体土地依法征收,按程序上报审批,作高榜山风景区绿化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拟征地块位于龙丰办事处上排、新村经济合作社鸡公丫地段,属龙丰办事处上排、新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约125亩(具体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利用资发〔2011〕21号)三类区补偿标准执行。地类 类区 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元\/亩) 耕 地 52000鱼 塘 54000园 地 40000林 地 18467 (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67号)执行。 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龙丰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268527)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以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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