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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刘吉代理惠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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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2018年5月3日惠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r \r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惠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刘吉代理惠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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