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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冠贤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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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7日惠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惠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 接受刘冠贤同志辞去惠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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