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印发惠州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助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惠府办〔2007〕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助应急处理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惠州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助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条 为迅速、有序、有效、妥善处理在我市境内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对下列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迅速、有序、有效、妥善处理的责任。 (一)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大客车道路交通事故; (三)运载危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严重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造成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港、澳、台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造成地、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或知名人士死亡或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六)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发生一次10辆以上机动车相撞造成多人重伤,社会影响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 (七)其它性质严重,伤员较多,产生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助应急处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助应急处理预案。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职责。 (一)市安监局负责督促、协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助应急处理。 (二)市卫生局负责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的组织指挥及协调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调查取证、事故认定和善后调处工作。 (四)市交通局协助公安部门处理涉及营运客车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助工作。 (五)市教育局协助公安部门处理涉及大中小学校、幼儿园车辆或教职员工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助工作。 (六)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支付或垫付及协助处理事故损害赔偿工作。肇事车辆同时购买了商业险的,在事故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可按承保公司的相关规定申请预付,承保公司有义务尽快协助处理。 (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协助公安部门处理涉及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八)市民政局协助公安部门处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善后工作。 (九)其他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任务。 第六条 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一)指挥中心。市人民政府成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隶属惠州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领导全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人力、物力,迅速、有序、有效、妥善地处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视情况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事故调查、抚恤等善后工作;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1.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 2.副总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交警工作的副局长。 3.成员:市交通局、质监局、卫生局、民政局、环保局、教育局、公安交警支队、消防局、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 (二)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职责:迅速赶赴现场,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助和现场处置工作;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处置工作。 现场总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总指挥:分管交警工作的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三)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护组。组长: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市卫生局组织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卫生医疗救护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四)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组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事故调查组由市公安、检察、监察、工会、交通、安监等部门组成,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 (五)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善后处理组。组长:分管交警工作的市公安局副局长。事故善后处理组由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保险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做好保险金支付、抚恤等善后工作。 第七条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和办法。 (一)快速报告和快速救援办法之一。 1.发现已经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县、区交警部门在报告当地政府、公安机关的同时,必须立即报告市交警支队。市交警支队接报后,必须立即报告市公安局、安监局和省公安厅交管局。 2.“119”接到报警后,市公安消防局必须立即组织队伍赶赴现场扑救,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公安局、安监局。 3.“110”接到报警后,市公安局必须组织队伍赶赴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人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安监局和省公安厅交管局。 4.“120”接到事故伤亡报告后,市卫生局医疗救护队伍必须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护工作,并将情况迅速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安监局。 5.市交通局、环保局、质监局等部门接到有关安全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安监局。 (二)快速报告和快速救援办法之二。 1.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指挥中心领导报告。 2.指挥中心领导接到报告后,经核实,立即报告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领导和市委有关领导。 3.指挥中心根据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领导和市委领导指示,立即调度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有关专业队伍赶赴现场。 4.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有关专业队伍接到调度中心指令后,立即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等工作。 (三)现场指挥。 1.现场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立即赶赴现场,召开现场分析会,采取相应措施,部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各专业队伍全面开展现场保卫、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事故调查、抚恤善后等工作。 2.如果事态严重,现场总指挥应采取果断措施,请求增援,采取调集人力、物力等特殊增援措施,坚决遏制事态恶化势头。 3.指挥中心领导负责现场收集情况,及时报告,统一发布事故新闻公报。 第八条 承担与本预案有关具体工作的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必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安监局。 第九条 奖惩。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参加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工作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