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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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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办〔2008〕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业经十届4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惠州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科学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发挥技术咨询机构和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完善政府、专家和公众三结合的决策机制,推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促进公共安全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惠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家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组运行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专家组的工作内容是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提供课题研究、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技术支持和参与行动等。主要包括: (一)根据应急管理工作安排和有关计划,开展或参与课题研究、专项调查、风险评估等; (二)参加市政府召开的有关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会议,分析、研究突发事件,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 (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时,专家组的相关专家必须及时到场为领导提供相关专业咨询; (四)为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建设提供专业指导或技术支持; (五)参与或者指导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参与相关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活动; (六)办理市政府领导或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出台重大的应急管理措施、应急方案等,要充分征求和听取专家组的意见。 第五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及综合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第六条 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有社会各领域的广泛代表性,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政治立场坚定,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 (二)在惠州工作,在本专业范围内具备较高的科研和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情、责任感强,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以上要求推荐专业领域以及相应专家的建议名单,经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经批准后,以市政府文件形式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向专家组成员颁发聘任证书。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自动离职,或者重新办理聘任手续。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专家组成员,并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第九条 专家组日常工作的开展方式如下: (一)每年召开一次专家组成员会议,研究安排专家组年度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 (四)根据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每年度研究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调研; (五)接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条 建立和实行专家组信息通报机制。 (一)以应急管理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有关领导或送有关部门; (二)专家组工作情况以及有关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安排在《惠州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刊登,或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主办的专业简报、杂志等推荐刊发。 第十一条 专家组依照本工作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讨,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健全专家组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专家组成员须对以下事项保密: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涉及的保密事项。 (二)专家组成员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组秘书处职责,负责组织安排专家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组成员所在的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应急管理的各项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干扰专家组成员参与应急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研究提出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和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有关经费列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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