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推广应用方案的通知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公安消防局《汕尾市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推广应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二O一二年九月十日 汕尾市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 推广应用方案 市公安消防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监控,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我市积极推进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目前,中标单位已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系统建设,进入推广应用阶段。该系统的推广应用能够提升消防安全监测管理水平和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对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损失具有重要的作用。为做好推广应用工作,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23号)的有关规定,公安部《“十一五”消防科技发展规划》和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消〔2008〕466号)、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开展建筑火灾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及推广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广公消〔2006〕73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通城市火灾网络监控系统及有关联网问题的复函》(汕府办函〔2009〕161号)的要求。 二、用户范围 (一)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住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广播电视台和邮政枢纽、通讯枢纽(基站); (四)客运车站、码头;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发电厂(站)、变电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 (八)服装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九)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单位; (十)重要科研单位; (十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十二)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 对上述范围以外的场所,市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鼓励其抓紧消防安全配套设施建设,以自愿为原则加入远程监控系统。 三、实施计划 (一)各类场所按火灾危害性拟分三批实施联网:第一批为公众聚集场所,计划在2012年底前完成;第二批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他已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相关单位,计划在2013年底前完成;第三批为按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未设置的场所,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实现与远程监控系统联网,计划在2013年底前完成。 (二)原采用无线电监控的用户分期分批并入新系统。今后新建的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场所),要按有关规定与远程监控系统实施联网。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系统联网推广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各单位防控火灾的能力,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采取积极措施,依法依规落实联网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各有关单位在远程监控系统联网推广工作中,要依法依规办事,各级公安机构在消防检查、管理、监督和行政审批工作中,要把推进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与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督促联网用户运用远程监控系统提供的平台,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切实履行消防管理职责,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主题词:公安 消防 方案 通知 相关解读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