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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汕尾市大病保险待遇及增加保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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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函〔2019〕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水平,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2357号)、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大病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2563号)、汕尾市政府办公室《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汕府办函〔2018〕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大病保险待遇及增加保费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调整提高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二次补偿”起付线由原来的2.5万元调整为2万元。即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年度内超过2万元部分,进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其支付比例累计分段如下: 自负费用累计分段 报销比例 2万元(不含)-10万元 50% 10万元(不含)-20万元 60% 20万元(不含)-30万元 70% 30万元(不含)-50万元 85% 2.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含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因疾病或意外住院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支付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特困供养人员年度内累计0.5万元起,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年度内累计0.75万元起,纳入“二次补偿”赔付范围,且不设封顶线,具体待遇如下: 特困供养人员 自负费用累计分段 报销比例 0.5万元(不含)至30万元(含) 80% 30万元以上(不含) 85%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 自负费用累计分段 报销比例 0.75万元(不含)至30万元(含) 70% 30万元以上(不含) 85% 二、大病保险待遇提高所需保费根据实际增加支出,与保险承保单位结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增加的年度保费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列支,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增加的年度保费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列支。 三、探索建立特定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在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基础上,对本统筹区内恶性肿瘤等多发、医疗费用高昂、容易造成参保人家庭灾难性支出的重特大疾病进行再次报销,减轻参保人大病负担。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制订,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年度基金收支情况及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保障待遇。 五、大病保险待遇调整提高及年度保费增加支付等问题,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与当期大病保险承保单位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六、本通知自2019年1月起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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