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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揭阳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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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成立揭阳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揭府办〔201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土地管理,促进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走集约用地、精明增长的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揭阳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叶牛平(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主任:吴毅青(副市长) 成 员:陈晓青(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伟忠(市政协副主席、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张伟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李春明(市财政局局长) 吴少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敏生(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郭 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全录(市水务局局长) 陈锐彬(市林业局局长) 江玉城(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樊根辉(市法制局副局长) 陈庆鸿(揭阳供电局局长) 陈延新(市“三旧办”科长) 陈吴汉(市土地资源储备开发中心主任) 吴汉通(榕城区区长) 方 烽(揭东区区长) 林钢捷(普宁市市长) 周 伟(揭西县县长) 邱 鹏(惠来县县长) 赖源凯(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主任) 黄克新(空港经济区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庄宝明(普侨区管委会主任) 吴良锋(大南山侨区区委副书记) 陈俊谦(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管委会主任) 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以委员会会议形式议事,除上述成员单位参加外,视会议议题需要确定相关参加单位。其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吴少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揭阳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 附件 揭阳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揭阳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土管委”)职能作用,落实各成员单位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促进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走集约用地、精明增长的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土管委是市人民政府对市土地管理作出决策的议事机构,就国土资源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作为市政府和部门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市土管委以委员会会议形式议事,除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参加委员会会议外,市信访局、公安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审计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旅游局、国税局、地税局,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视会议审议议题参加。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委员会可视情况邀请土地管理专家、公众代表参加。 第四条 市土管委就以下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 (一)审议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二)审议全市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方案。 (三)协调解决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执法等国土资源管理的重大、疑难个案。 (四)审议市本级(指榕城区、空港区、产业园区、普宁华侨管理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下同)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的用地报批;审议市政府批准的农转用批次用地报批。 (五)审议市本级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 (六)审议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事项。 (七)审议市本级重点功能片区和重点项目的土地储备开发方案。 (八)审议市本级闲置土地处理处置。 (九)审议市本级基准地价评估更新。 (十)审议市本级“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项目策划报告书、改造方案等。 (十一)需提交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对于本规则第四条所列事项,由市土管委各成员单位提交相关议题并由市土管委办公室汇总,在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的同意后,提交市土管委会议审议。 第六条 具体议事程序如下: (一)市土管委办公室根据一定阶段土地管理工作需要及有关单位的申请,初步拟定提请市土管委审议的议题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方案。 (二)经市土管委会议召集人同意,市土管委办公室发出会议通知,落实参会人员并做好会议筹备工作。 (三)会议召集人主持召开会议,宣布会议议题及有关事项。相关单位汇报提请会议审议的事项,各位委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意见。 (四)在集中与会委员审议意见基础上,会议召集人就审议事项进行总结并作出决定。 (五)市土管委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按办文程序经副主任、有关委员审核后报会议召集人签署印发。涉及须提请市政府批准事项的,书面报市政府。 第七条 市土管委会议原则上每月月初召开一次,会议时间一般为半天。如遇特殊情况,经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临时调整会议时间或临时增设会议。 会议时间和议题确定后,由市土管委办公室于会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参会单位。参会单位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确定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并传真至市土管委办公室。 第八条 市土管委主任负责主持会议,也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市土管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九条 会议主持人对会议议定事项作最后结论。 参加会议人员应对讨论的情况保密,会议讨论结果以会议纪要为准。 第十条 市土管委办公室负责市土管委会议的会务工作。 (一)统一受理提请市土管委会议审议的事项,并负责前期协调工作。 (二)拟定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相关材料并报请市土管委主任或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定,待批准同意后提交市土管委会议审议。 (三)做好会议材料准备、签到等工作,并在会前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相关材料送达参会单位。 (四)妥善保管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相关材料、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会议纪要印发后,须上报市政府决策的事项由相关单位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审批,其余议定事项由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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