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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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揭府函〔2018〕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加大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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